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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东方时尚 公告编号:2016-006TitlePh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3-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3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1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20,000,000.00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总额40,414,909.5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79,585,090.50元。

  立信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2016年2月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己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21004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1”);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2”);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1”);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2”);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石家庄东方时尚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3”)。

  (一)三方监管协议1

  甲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53129000011062。甲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人民币16,271.50万元存放在该专户内。该专户仅用于东方时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东方时尚服务配套设施项目。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志情、张俊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并对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如乙方擅自开放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三方监管协议2

  甲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6602374。甲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人民币25,000.00万元存放在该专户内。该专户仅用于东方时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东方时尚服务配套设施项目。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志情、张俊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并对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如乙方擅自开放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四方监管协议1

  甲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31457000009737052(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甲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存放在该专户内。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基地项目。

  若乙方未来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乙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作为乙方实施“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基地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乙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志情、张俊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并对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如丙方擅自开放甲方、乙方资料,给甲方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负赔偿责任。(但依据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开放或依本协议约定开放甲乙方资料的的除外。)

  六、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七、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事先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四方监管协议2

  甲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0000010120100299731(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甲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人民币146,870,090.50元存放在该专户内。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基地项目。

  若乙方未来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乙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作为乙方实施“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基地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乙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志情、张俊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并对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如丙方擅自开放甲方、乙方资料,给甲方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负赔偿责任。(但依据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开放或依本协议约定开放甲乙方资料的的除外。)

  六、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七、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事先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四方监管协议3

  甲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石家庄东方时尚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896490725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甲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人民币12,000.00万元存放在该专户内。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石家庄东方时尚驾驶员培训项目。

  若乙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乙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作为乙方实施“石家庄东方时尚驾驶员培训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应当确保乙方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甲方保证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乙方和丙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配合甲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志情、张俊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并对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如丙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规定或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擅自披露甲方、乙方资料而给甲方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七、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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