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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5-013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为:拟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1,33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同时拟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1,335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高送转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未来6个月没有减持计划。

  一、高送转议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1,33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2,002,500.00元(含税),占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3.71%。同时拟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1,335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合计转增股本42,670万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为64,005万股。

  二、股东提议高送转的情况及理由

  (一)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盈利水平、财务状况和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等因素,为回报公司股东,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增加公司股票的流动性,于2016年2月29日上午董事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上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二)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时投赞成票,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2018年2月16日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会审议高送转议案的情况

  (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本次高送转议案。

  (二) 董事会对本次高送转预案的审议情况:

  1、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为电力电缆、导线及民用线。公司以发展高压超高压电缆和特种电缆为主要方向,并围绕城市轨道交通和新能源开发两大主题,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和风力发电用特种电缆项目的建设,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能力,以巩固公司在电线电缆行业的领先地位。未来,公司将加快特种电缆业务的布局,以丰富的产品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实力。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等方式,推进杭州永特电缆38,000km特种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包括年产4,000km海洋工程电缆项目、年产15,000km特种节能导线项目及年产19,000km特种电缆项目,力争使产业布局变得更加优化合理。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213,350,000元,母公司资本公积849,664,783.84元,未分配利润376,546,131.28元(上述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金额未超过资本公积金额。

  3、提高公司在国内市场竞争力。公司在国内取得订单大多是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方经常会把投标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通过转增股本可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提高公司在国内市场取得订单的竞争力。

  4、提高公司股票流动性。截至目前公司流通 8,775 万股,总股本为 21,335万股。公司股本规模比较小,流通股数较少,公司股价较高,流动性不高,为提高公司股票流动性,降低投资者风险,使公司总股本与公司规模和发展相匹配,故决定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

  基于以上情况,经过审慎讨论审议,公司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正处于成长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议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相匹配,且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时投赞成票,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2018年2月16日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孙庆炎、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陆春校承诺在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时投赞成票。

  四、公司董事及提议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与增减持计划

  (一) 在董事会审议高送转事项之前6个月内的持股变动情况:

  1、2015年7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并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孙庆炎先生承诺未来6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截止2015年12月10日,实际控制人孙庆炎先生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持公司股票71.784万股,金额2000.75万元。

  2、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和201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2500 万元,分为 2500 万份份额,公司董事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陆春校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资比例分别为6.8%、5.20%、4.00%和4.00%。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股票已经实施完毕。

  3、除上述持股变动情况外,在董事会审议本次高送转议案前 6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董事持股没有发生变化。

  (二) 公司董事及提议股东未来6个月的增减持计划

  1、截止目前,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增减持通知。

  2、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2018年2月16日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五、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高送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 于2015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21,335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3,35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60,000,000 股。2016年2月17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中的3,440万股锁定期届满解禁。

  (三) 公司董事会提请投资者注意:高送转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请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签字盖章的提案及相关承诺原件;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日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8号文核准,杭电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53,350,000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56号文核准,公司股票于2015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对杭电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自杭电股份上市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现就2015年度华林证券对杭电股份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林证券对杭电股份2015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华林证券认为,杭电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至2015年12月31日,杭电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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