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6年3月3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5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和方式:2016年2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二)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2016年3月2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三)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四)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和列席人员:董事长王天广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五)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联董事张江峰先生和周祎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公司全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名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二)关联董事张江峰先生和周祎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10,843.20万元。

  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和本次发行对象-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发行价格,并相应调整发行数量。

  2、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发行对象发行股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盛屯集团。盛屯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100%。

  威华股份与盛屯集团已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了《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及于2016年3月2日签订了《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盛屯集团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4、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亦相应调整。

  若公司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调整后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则:派息时,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时,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时,P1=(P0+AK)/(1+K);三项同时进行时,P1=(P0-D+AK)/(1+K+N)。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数量将参照经上述公式计算的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和盛屯集团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发行价格。

  5、发行股票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盛屯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10,843.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1)增资控股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弘高新”)60%股权,资金用于投资“年综合回收利用万吨废旧磁性材料生产线建设升级改造项目”;

  (2)增资控股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锂业”)70%股权,资金用于投资“年产2万吨氯化锂、1万吨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及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3)补充上述项目所需流动资金,以借款形式提供给万弘高新和致远锂业。项目投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以上项目投资总额扣除公司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含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剩余部分,由万弘高新和致远锂业的现股东自筹资金同步投入,包括现股东已经投入项目建设的资产净额(在审计、评估基础上确定)以及尚需投入的资金。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8、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9、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则本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日。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公司全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名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三)关联董事张江峰先生和周祎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基于实际情况的变化,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公司全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名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关联董事张江峰先生和周祎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基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公司全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名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关联董事张江峰先生和周祎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与盛屯集团签订并实施附生效条件的《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公司全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名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威华股份2016-029号临时公告)。

  (六)关联董事张江峰先生和周祎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基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修订稿)》。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公司全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名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修订稿)》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关联董事张江峰先生和周祎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万弘高新现股东签署<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所述之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与万弘高新及其现股东:杨剑、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陈庆红、叶光阳共同签署了《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现拟根据实际情况及《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206号】、《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4号),公司董事会同意与万弘高新及其现股东:杨剑、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陈庆红、叶光阳共同签署《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公司全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名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威华股份2016-030号临时公告)。

  (八)关联董事张江峰先生和周祎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致远锂业现股东签署<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所述之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与致远锂业及其现股东:文晓蓉、关成、蒲衡、罗仁路、李云发、董旭、米永强、霍立明、姚开林、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现拟根据实际情况及《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047号】、《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3号),公司董事会同意与致远锂业及其现股东:文晓蓉、关成、蒲衡、罗仁路、李云发、董旭、米永强、霍立明、姚开林、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公司全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名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威华股份2016-030号临时公告)。

  (九)关联董事张江峰先生和周祎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万弘高新和致远锂业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206号】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047号】;聘请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万弘高新和致远锂业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4号)和《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3号)。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公司全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名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206号】、《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047号】、《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4号)和《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3号)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关联董事张江峰先生和周祎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等意见的议案》。

  公司委托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万弘高新和致远锂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4号)和《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3号)。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联人,在本次评估工作中保持了充分的独立性;本次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结论具备合理性。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公司全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名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十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解聘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副总经理鲁晓华先生的职务,其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因工作调动,公司董事会决定免去蔡金萍女士的财务总监职务,另有任用。经公司总经理华如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凌友娣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王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均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3、经公司董事长王天广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凌友娣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3名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十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16年3月18日(周五)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三、备查文件

  (一)《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三)《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七)《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八)《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九)《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修订稿)》;

  (十)《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修订情况的说明》;

  (十一)《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206号】;

  (十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047号】;

  (十三)《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4号);

  (十四)《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3号);

  (十五)《关于召开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附: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简历

  1、凌友娣:女,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金融专业毕业,本科学历。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和资本市场部项目经理、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等职务。2008年11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通讯方式:办公电话 0753-2191686;传真 0753-2191163;

  电子邮箱:lingyoudi@gdweihua.cn

  2、王琪:男,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MBA毕业,研究生学历,注册税务师,会计师。2001年4月-2009年3月在联想集团财务部担任惠阳财务处总监;2009年7月-2010年6月曾就职于金蝶(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7月-2016年2月曾任深圳宝龙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凌友娣女士和王琪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凌友娣女士和王琪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凌友娣女士和王琪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和《公司章程》第156、15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以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况;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以及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具备正常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职业操守、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编号:2016-026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和方式:2016年2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小航女士召集并主持。

  2、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2016年3月2日上午,在梅州市沿江东路滨江新村B00栋9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4、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和列席人员: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小航女士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办公室主任高平富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5、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公司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10,843.20万元。

  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和本次发行对象-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发行价格,并相应调整发行数量。

  2、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发行对象发行股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盛屯集团。盛屯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100%。

  威华股份与盛屯集团已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了《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及于2016年3月2日签订了《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盛屯集团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4、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亦相应调整。

  若公司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调整后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则:派息时,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时,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时,P1=(P0+AK)/(1+K);三项同时进行时,P1=(P0-D+AK)/(1+K+N)。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数量将参照经上述公式计算的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和盛屯集团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发行价格。

  5、发行股票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盛屯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10,843.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1)增资控股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弘高新”)60%股权,资金用于投资“年综合回收利用万吨废旧磁性材料生产线建设升级改造项目”;

  (2)增资控股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锂业”)70%股权,资金用于投资“年产2万吨氯化锂、1万吨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及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3)补充上述项目所需流动资金,以借款形式提供给万弘高新和致远锂业。项目投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以上项目投资总额扣除公司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含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剩余部分,由万弘高新和致远锂业的现股东自筹资金同步投入,包括现股东已经投入项目建设的资产净额(在审计、评估基础上确定)以及尚需投入的资金。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8、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9、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则本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日。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基于实际情况的变化,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基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与盛屯集团签订并实施附生效条件的《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威华股份2016-029号临时公告)。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基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修订稿)》。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修订稿)》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万弘高新现股东签署<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所述之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与万弘高新及其现股东:杨剑、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陈庆红、叶光阳共同签署了《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现拟根据实际情况及《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206号】、《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4号),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与万弘高新及其现股东:杨剑、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陈庆红、叶光阳共同签署《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威华股份2016-030号临时公告)。

  (八)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致远锂业现股东签署<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所述之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与致远锂业及其现股东:文晓蓉、关成、蒲衡、罗仁路、李云发、董旭、米永强、霍立明、姚开林、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现拟根据实际情况及《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047号】、《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3号),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与致远锂业及其现股东:文晓蓉、关成、蒲衡、罗仁路、李云发、董旭、米永强、霍立明、姚开林、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威华股份2016-030号临时公告)。

  (九)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万弘高新和致远锂业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206号】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047号】;聘请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万弘高新和致远锂业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4号)和《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3号)。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206号】、《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047号】、《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4号)和《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3号)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等意见的议案》。

  公司委托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万弘高新和致远锂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4号)》和《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3号)》。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联人,在本次评估工作中保持了充分的独立性;本次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结论具备合理性。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四)《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七)《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修订稿)》;

  (八)《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修订情况的说明》;

  (九)《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206号】;

  (十)《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047号】;

  (十一)《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4号)》;

  (十二)《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3号);

  (十三)《关于召开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3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调整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9,49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和盛屯集团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发行价格,并相应调整发行数量。

  调整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10,843.20万元。

  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和本次发行对象-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发行价格,并相应调整发行数量。

  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发行对象为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盛屯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100%。

  威华股份与盛屯集团拟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调整后:

  本次发行对象为盛屯集团。盛屯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100%。

  威华股份与盛屯集团已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了《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及于2016年3月2日签订了《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盛屯集团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3、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2016年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1月21日;本次发行价格为11.6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11.67元/股。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亦相应调整。

  若公司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调整后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则:派息时,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时,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时,P1=(P0+AK)/(1+K);三项同时进行时,P1=(P0-D+AK)/(1+K+N)。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数量将参照经上述公式计算的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和盛屯集团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发行价格。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亦相应调整。

  若公司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调整后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则:派息时,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时,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时,P1=(P0+AK)/(1+K);三项同时进行时,P1=(P0-D+AK)/(1+K+N)。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数量将参照经上述公式计算的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和盛屯集团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发行价格。

  4、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5)《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编号:2016-028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下午15:00 。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投票结束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11日

  8、会议出席对象:

  (1)凡截止2016年3月1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9、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逐项审议;

  2-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2-2、发行方式和时间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4、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2-5、发行股票限售期

  2-6、上市地点

  2-7、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2-8、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9、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5、《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8、《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

  9、《关于批准公司向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增资并与其现股东签署<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10、《关于批准公司向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增资并与其现股东签署<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

  11、《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12《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等意见的议案》;

  1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需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

  三、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3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路远或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

  现场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会议室

  信函登记地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梅州市沿江东路滨江新村B00栋7楼),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514021。

  四、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现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操作。

  投票代码:362240

  投票简称:威华投票

  ■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①输入买入指令;

  ②输入证券代码:362240

  ③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每一议案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1.00元代表议案1, 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1,以此类推。

  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为100.00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和各议案都进行了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如下表:

  ■

  ④在“委托股数”项下输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⑤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⑥投票举例:股权登记日持有“威华股份”A 股的投资者,对公司所有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

  (4)计票规则

  ①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深证上〔2014〕318 号)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②如股东先对总议案进行表决,后又对议案1至议案14分项表决,以对总议案表决为准;如股东先对议案1至议案14分项进行表决,后又对总议案进行表决,则以对议案1至议案14的分项表决为准。

  ③)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①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②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五分钟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服务密码激活后如遗失的,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③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①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②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账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股东可选择CA证书登录。

  ③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④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⑤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3、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5、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7、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其他事项

  会务常设联系人:邱保华、凌友娣

  电话:0753-2191686;0753-2191163

  传真:0753-2191162

  电子邮箱:qiubaohua@gdweihua.cn;lingyoudi@gdweihua.cn;

  参加现场会议的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通知。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附: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16年3月1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时,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威华股份的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证券帐户号:

  持股数:

  日期:2016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2016年 月 日

  ■

  注:1、如欲对上述议案投同意票,请在“同意”栏内填上“√”;如欲对上述议案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如欲对上述议案投反对票,请在“反对”栏内填上“√”;

  2、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编号:2016-029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1、2016年1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签署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公司将向其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9,490万股,盛屯集团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2016年1月22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威华股份2016-009号临时公告)。

  2、2016年3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同日,公司与盛屯集团签署了《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年3月2日

  2、发行价格、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

  (1)甲方为融资需要,拟向乙方非公开发行一定数量的人民币普通股。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10,843.20万元。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

  3、其他内容

  本《补充协议》为《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是《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与《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协议》履行;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依照《认购协议》履行。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有关内容,公司将向盛屯集团非公开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盛屯集团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按目前市场交易价格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盛屯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5%,成为公司主要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盛屯集团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2016年3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3名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出具了认可意见,并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6、《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编号:2016-030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

  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1、2016年1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向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关于批准公司向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弘高新”)现股东:杨剑、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陈庆红、叶光阳共同签署了《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及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锂业”)现股东:文晓蓉、关成、蒲衡、罗仁路、李云发、董旭、米永强、霍立明、姚开林、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2016年1月22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关于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公告》(威华股份2016-010号临时公告)。

  2、2016年3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万弘高新现股东签署<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致远锂业现股东签署<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事项进行了调整。

  为确定增资价格,公司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对万弘高新和致远锂业2015年的财务报表分别进行审计,出具了《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206号】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047号】;及聘请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评估师”)对标的公司-万弘高新和致远锂业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分别进行评估,出具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4号)和《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3号)。

  2016年3月2日,公司与万弘高新及其现股东:杨剑、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陈庆红、叶光阳共同签署《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万弘高新补充协议》”);并与致远锂业及其现股东:文晓蓉、关成、蒲衡、罗仁路、李云发、董旭、米永强、霍立明、姚开林、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致远锂业补充协议》”)。

  根据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0,843.20万元,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1、增资控股万弘高新60%股权,资金用于投资“年综合回收利用万吨废旧磁性材料生产线建设升级改造项目”;

  2、增资控股致远锂业70%股权,资金用于投资“年产2万吨氯化锂、1万吨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及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3、补充上述项目所需流动资金,以借款形式提供给万弘高新和致远锂业。

  二、《万弘高新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1:杨剑;身份证号码:362101********0074

  甲方2:陈庆红;身份证号码:362134********1734

  甲方3:叶光阳;身份证号码:362121********2033

  甲方4: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593744450

  乙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400000230

  丙方: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0564450170

  签订时间:2016年3月2日

  2、首次增资价格的确定步骤

  (1)各方确认,根据亚太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206号】,以及亚太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4号),截止2015年12月31日,项目建设已投入的资产净额为人民币2,975.55万元;

  截止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丙方注册资本中未缴足的人民币6,000万元已足额到位;据此,甲方对丙方的已有项目投资额为人民8,975.55万元(即前述资产净额+补足注册资本6,000万元);

  (2)按照“甲方对丙方的已有项目投资额÷甲方已足额缴纳的丙方注册资本7,000万元”的方式,计算出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项目建设投入资产净额为1.28元,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意以此作为首次增资价格。

  (3)乙方对丙方的增资额超过计入注册资本的溢价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3、其他内容

  本补充协议为甲方、乙方和丙方于2016年1月21日签署的《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是主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与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协议履行;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依照主协议履行。

  三、《致远锂业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1:文晓蓉;身份证号码:510922********8500

  甲方2:关成;身份证号码:650103********2333

  甲方3:蒲衡;身份证号码:510922********0336

  甲方4:罗仁路;身份证号码:510922********0292

  甲方5:李云发;身份证号码:510702********1119

  甲方6:董旭;身份证号码:510103********6774

  甲方7:米永强;身份证号码:630104********2514

  甲方8:霍立明;身份证号码:510922********029X

  甲方9:姚开林;身份证号码:510922********0259

  甲方10: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10922000005927

  (以上甲方1-甲方10合称为“甲方”或“原股东”)

  乙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400000230

  丙方: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327006957A

  签订时间:2016年3月2日

  2、首次增资价格的确定步骤

  (1)各方确认,根据亚太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亚会B审字(2016)0047号】,以及亚太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6】43号),截止2015年12月31日,项目建设已投入的资产净额为人民币1,626.05万元;

  截止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丙方注册资本中未缴足的人民币2,204.20万元已足额到位;据此,甲方对丙方的已有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3,830.25万元(即前述资产净额+补足注册资本2,204.20万元);

  (2)按照“甲方对丙方的已有项目投资额÷甲方已足额缴纳的丙方注册资本4,000万元”的方式,计算出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项目建设投入资产净额为0.96元;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意以此作为增资价格参考依据,共同协商确定本次每元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1元。

  3、其他内容

  本补充协议为甲方、乙方和丙方于2016年1月21日签署的《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是主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与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协议履行;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依照主协议履行。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内容,公司将向盛屯集团非公开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按目前市场交易价格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盛屯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5%,成为公司主要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盛屯集团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2016年3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万弘高新现股东签署<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致远锂业现股东签署<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3名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出具了认可意见,并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6、《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7、《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

  8、《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76版)
   第A002版:两会特别报道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两会特别报道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公 司
   第A009版:市 场
   第A010版:基 金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A013版:信息披露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行 情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03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