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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细节未定 五方协议引热议 2016-03-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黄帆
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 黄帆
近期,包括《证券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证监会及中证协正在筹备出台IPO先行赔付相关的细则,一些试点券商已先行与IPO企业签订协议,要求控股股东、董监高及两者的间接持股公司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先行赔付,即一旦因IPO造假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得出法律上的最终责任认定前,即先由券商组织赔付给投资者,然后券商再向发行人等相关责任人追偿。有报道认为,此状况下,投资者可以告别漫长的法律追讨流程。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据媒体报道,目前中证协已经得到证监会授权,正在制订专门的先行赔付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 虽然目前先行赔付的具体实施办法还未出台,然而据观察,今年新披露的IPO招股书中,包括广州金域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都披露了相关保荐人“先行赔付承诺”。也有如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没有在招股书的声明中披露“保荐人先行赔付承诺”的拟上市公司。 监管细节未出 五方协议引起热议 而近日在互联网上,就流传一份“先行赔付”五方协议,引起不少媒体的热议。 据悉,在这份某券商公司与拟上市公司签订,包括发行人及实控人、董监高、控股股东、证券公司五方。有关协议中,列明如果券商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行人的相关文件信息出现虚假记载等,虽然券商做出了先行赔付的承诺,但应由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承担责任及负责赔偿。 同时,为了保证券商先行赔付后能获得保障,有关协议列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监高将股份托管在承销商指定的席位,1年内或3年内不转托管。“先行赔付事项触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丙方共同或其中一方或多方应向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存入可覆盖投资者全部损失的足额资金作为专项赔偿基金,供券商用于先行赔付投资者。任何一方向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存入赔偿投资者的资金均不以其他方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 针对一旦质押股票市值不足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情况,拟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还须“承诺向某证券及时追加质押发行人股票,原质押和追加质押的股票市值合计不低于某证券预计向投资者赔偿总额,追加质押手续应在先行赔付事项触发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的质押比例,则因券商协议而不同。综合《证券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因具体情况,有25%,也有30%的质押比例。 券商转嫁风险 或言之过早 有关协议引起了多方面的热议,互联网上,更加有有关公司董秘对“先行赔付五方协议”不满的消息传出。有观点认为,有关协议撇清了券商的责任,而将造假责任转嫁到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等其方面。此外,如皮海洲等观点则认为,以万福生科案为例,虽然保荐机构的平安证券主动赔偿了投资者1.79亿元的损失,但万福生科的退市却不了了之,担心先行赔付后顾此失彼。 多家媒体的观点认为,所谓五方协议,实际上是拟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博弈,将部分风险转嫁出去,是券商的自我保护行为。有媒体引述券商保荐人称,先行赔付出发点很好,但让保荐机构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或不公平。结果就会出现上文中类似“五方协议”一样,由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兜底的行为。 然而需要了解的是,所谓的先行赔付并不代表保荐机构就是第一责任人。先行赔付的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欺诈发行造成损失而进行的先予赔偿安排,并非是法律上最终的责任认定。虽然由保荐机构先予垫付,但最终责任还要看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每个IPO造假案,中介机构参与的程度不一样,最终可能没有责任,也有可能与发行人一同承担责任。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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