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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3-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6年2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0号)准予募集注册。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申购、转换及赎回;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4个月;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共计6 个工作日。过渡期为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的公告中确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15%,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30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绪 言

  《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招募说明书:指《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二十四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并持有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前到期后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行为

  38、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5 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共计6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9、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0、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

  41、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2、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3、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包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

  44、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与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5、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即过渡期申购并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6、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7、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8、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9、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50、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1、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2、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3、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5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0、《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销售部、市场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六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研究员,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2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兼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一部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民路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年2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助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下转B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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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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