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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6-01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6-03-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及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关于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判决的相关情况 玆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11月18日(编号"2014-055")的公告,内容有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对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胜佳超市")、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石牌东分店("胜佳超市石牌东分店")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广东地区媒体和产品包装上发布"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怕上火更多人喝加多宝,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和"加多宝凉茶全国销量遥遥领先"的虚假广告语,并立即销毁含有上述虚假广告语的宣传物品; 2、被告胜佳超市石牌东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包装上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的加多宝红罐凉茶,并立即停止使用印有"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广告纸牌; 3、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头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广州中院审定,刊登的字体不得小于头版正文字体); 4、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原告广药集团人民币500万元; 5、驳回原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原告广药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东加多宝负担。 二、二审判决的相关情况 一审被告广东加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广东高院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广东加多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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