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3-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6年2月2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7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如适用,下同))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本基金按照人民币1.00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2491。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0.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及时公告。 11.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等限制。 12.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前(含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咨询认购事宜。 1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本公告下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的支付。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此外,本基金虽然不主动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定期开放机制存在的风险 A. 本基金每六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B. 本基金每六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C.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投资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等: A.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B.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C. 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D.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而带来的风险。 E.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代码:002491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六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因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开始前20个交易日至开放期结束后20个交易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前(含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8日。如遇突发事件,认购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条件,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仅开通直销渠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下转B24版)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