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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3-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2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担保人:亦称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在《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时间的对应日期。如 2016年1月4日在18个月后的对应日为 2017年7月4日 35、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8、开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与申购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7个工作日的时间(最长共计8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开放赎回业务,其余开放日开放申购业务 39、开放期申购:指投资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开放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开放期申购 40、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1、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3、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4、开放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即开放期申购并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5、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选择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6、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7、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8、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9、保证:指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0、保本赔付差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2、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层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联系电话:020-83282855 联系人:潘晓毅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董事和监事 凌富华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厂财务处会计、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助理,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国内企业会计主任,广东省联谊信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总部财务中心综合部经理、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号核准,自2015年1月起,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14年8月7日至今,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程宁女士,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财务科科员、广州白云山宝得药厂财务科副科长,兼任广州白云山兽药厂财务科科长、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结算科科长、结算中心会计出纳科科长、财务部副部长、监事会成员兼监事会秘书、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财处代理处长、处长、广州医药集团财务部副部长、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医药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药白云山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王静女士,董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项目助理,资产重组经理,现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高级专员。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曾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2011年7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吴晓球先生,独立董事,国民经济管理学博士。曾任江西省余江县商业局秘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财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刘国常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州市审计学会副会长等。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广州、长沙、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陈家雄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广州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4年8月7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现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云亮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任职,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于2014年12月25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9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 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历任光大银行总行资金部货币市场自营投资业务主管、中银国际证券研究部宏观研究员、广州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研总监。2014年11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及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LOF)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2009年6月加盟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行业研究员,消费品研究小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何晓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 李涛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何晓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王喆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李涛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 张俊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5.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下转B82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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