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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16-018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披露了《重大资产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宁波东力,股票代码:002164)自2015年12月17日开市起停牌。 公司于2016 年3月14日召开的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7)。 自股票停牌以来,公司有序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聘请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项目审计机构,中介机构已开展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法律等相关工作;公司与交易对方已达成合作意向,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与交易对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和论证。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营业收入较大,涉及资产较为复杂,旗下有2家香港子公司,中介机构需要一定时间对标的公司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工作,标的资产需要整合和规范,公司与交易对手就本次交易议案的细节仍需进行更深入的磋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准备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公司与标的公司及相关各方仍在全力推动各项工作,准备与此次交易相关的报告书及各类文件。经审慎评估,公司无法按照原计划在2016年3月17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股票复牌。为确保本次重组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3月17日起继续停牌,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6个月,预计最迟于2016年6月17日前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司将发布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6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16-01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6年3月14日下午14:00在宁波江北区银海路1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宋济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6,970,745股,占公司总股本445,625,000股的41.9570%,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5,432,795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37,950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9人(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20,445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6,969,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719,1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07%;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3%;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张天龙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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