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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3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优先级资金替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成立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长江资管大华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华1号”)进取级份额,并委托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大华1号总规模为5.6亿元,其中优先级4.2亿元,进取级1.4亿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4日和4月1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截至2015年5月7日,大华1号通过大宗交易购买的方式完成了股票购买,购买均价31.05元/股,购买数量16,908,2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44%,锁定期1年。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公司控股股东傅利泉先生作为大华1号的资金补偿方严格履行担保及资金补偿责任。为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傅利泉先生决定以自有资金替换大华1号中的优先级资金。截至2016 年3月14日,傅利泉先生已完成以自有资金替换大华1号中优先级资金的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9日发出,于2016年3月1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傅利泉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暨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暨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5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

  暨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9日,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议案》,同意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展基金”、“甲方”)以人民币4,000万元对公司子公司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智联” 、“丙方”)进行增资用于公司“大华智慧产业园” 项目。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的公告》。

  2016年3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暨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与国开发展基金再次对大华智联进行增资,并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增资29,000万元,国开发展基金本次增资7,000万元。国开发展基金增资款仍将用于公司“大华智慧产业园” 项目,投资期限为8年,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公司承诺将按照约定的回购计划回购国开发展基金持有的大华智联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傅利泉先生将对此进行质押担保。

  本次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国开发展基金是国家开发银行下属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是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缺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国开发展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述三方于2015年12月签署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书》,国开发展基金已向大华智联实缴人民币4,000万元,持有大华智联28.57%的股份,相应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二、投资合同主要条款

  1、投资项目:“大华智慧产业园”项目

  2、投资金额和期限:人民币7,000万元,投资期限为自增资款缴付完成日之日起8年。

  3、缴付投资款的先决条件:

  3.1在如下所有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时,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缴付其增资,但甲方有权书面放弃下述全部或部分条件:

  (1)乙方和丙方分别出具关于确认本次投资方案及出具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等事宜的承诺函;

  (2)专业评估机构完成对丙方的股权价值评估,并作为本次基金入股持股比例确定的依据;

  (3)乙方和丙方配合甲方完成拟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与甲方评审无重大出入;

  (4)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日,乙方和丙方在本合同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保持真实、准确且不具误导性;

  (5)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日,不存在可能对丙方经营的财务状况、前景、资产或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中国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未发布、制定或执行禁止或限制进行本次增资的法律、法规、规则、命令或通知;

  (7)乙方和丙方不存在任何禁止本次增资、对本次增资有重大不利影响、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未决法律诉讼、仲裁、争议、调查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或未决事项;

  (8)中国现有法规或政策,及相关中国政府机关正在积极考虑的对该等法规或政策的解释或实施的任何变化(如有),根据甲方的合理预期,均不会对本次增资、对甲方在丙方中的其他合法权利和权益、或对丙方的财务、业务和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本合同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

  3.2本合同签署后,如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且未被甲方放弃或推迟(视情形而定),则甲方没有义务缴付出资,且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合同。

  4、持股比例:国开发展基金增资7,000万元,公司同步增资29,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大华智联注册资本从1.40亿元变更为5.00亿元,其股本情况如下:

  ■

  5、投资收益:甲方按照本条约定的标准和时间计算和收取投资收益。投资期限内甲方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乙方承诺如丙方未分红或甲方每一年度实际自丙方所获得的现金收益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收益,则乙方应以可行且合法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溢价等)补足甲方以确保甲方实现其预计的投资收益率目标。

  6、投后管理: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不向丙方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投资回收:项目建设期届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回购计划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股权,并在本条规定的回购交割日之前及时、足额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乙方计划就本次甲方增资部分分别在2023年和2024年回购丙方股权转让对价各3,500万元。

  三、主要承诺事项

  公司将按照《投资合同》约定的方式,在约定期限内,按协议比例及价格,回购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在大华智联的股份及相关收益。公司控股股东傅利泉先生将对此进行质押担保。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有利于缓解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华智联的资金压力、降低其资金成本、拓展其融资渠道,促进大华智联进一步发展。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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