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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证券代码:000632 公告编号:2016-15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公司董事郑星光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郑星光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所担任的公司董事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郑星光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郑星光先生辞职后,将不再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公司对郑星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所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4日
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证券代码:000632 公告编号:2016-14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3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13日-2016年3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3月14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3日下午15:00 至 2016年3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高旭斌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4,088,4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0633%。参会股东全部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为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86,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福建沁园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86,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为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86,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88,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魏吓虹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纪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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