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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青岛海尔 股票代码:600690 编号:临2016-020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空调总公司”)
● 担保人名称: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6-016))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空调总公司承担的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因对青岛海尔(胶州)空调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胶州空调”)增资5,000万元的投资收益补足(若未达成)及回购义务等向国开基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金额为5,450万元(其中投资收益担保450万元,回购义务担保5,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25%。
● 上述担保完成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98,802.5万元(其中投资收益担保914万元,回购义务担保9,300万元,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担保88,588.5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52%。
●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支持公司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传统制造业升级转型、提高制造业核心竞争力,通过国开基金与公司下属子公司空调总公司、胶州空调共同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由国开基金向胶州空调增资5,000万元,用于海尔胶州创新产业园二期空调“互联网+”工厂项目。该合同约定,空调总公司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后按国开基金投资额回购其股权,且应确保国开基金在投资期间有年化为1.2%的平均投资收益率。
就该事宜,公司与国开基金签署《保证合同》,由公司就前述《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及《保证合同》所约定的空调总公司应承担的投资收益补足(若未达成)及回购义务等相关事项为空调总公司向国开基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2016年3月14日,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友宁
注册资本:人民币21,835.5万元
成立日期:1996年2月8日
经营期限:1996年2月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空调器,家用电器,制冷设备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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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担保的主要内容
1、 担保方: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2、 被担保方: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
3、 担保方式:就《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及《保证合同》所约定的空调总公司须承担的投资收益补足(若未达成)及回购义务等相关事项为空调总公司向国开基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保证期限:《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5、 担保金额:《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股权回购价款、投资收益及其他资金不足义务所涉及的金额。
四、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国开基金向胶州空调增资5,000万元,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空调总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在审批程序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作为担保人具备偿还债务能力。同意公司为本次增资提供担保。
五、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空调总公司、胶州空调及国开基金签署的《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的相关约定,为保障胶州空调对国开基金投资收益、回购本金的支付义务,应以公司为担保方向国开基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对空调总公司提供担保。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对外担保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98,802.5万元(其中投资收益担保914万元,回购义务担保9,300万元,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担保88,588.5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5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4日
(下转B12版)
本版导读:
|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 | 2016-03-15 | |
|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2016-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