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1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下午15:00- 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5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http://irm.p5w.net)参与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玉忠先生,独立董事陈和平先生,董事谢益民先生,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赵梅琴女士,拟任董事王煜先生等。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通知。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0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融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3月9日,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融资的议案》。因交易所要求,现就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授权内容及说明 为实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意董事会全权授权公司董事长陈玉忠先生、财务总监赵梅琴女士均可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向有关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其他融资活动等,并签署相关合同及办理抵押、担保、签约等一切相关手续。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可查阅3月1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上的《关于授权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以上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第141条第8项对董事会授权的规定。 二、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项议案出具了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141条第8项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关联交易、担保事项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所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融资的议案》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通知、召开、审议、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次董事会会议涉及的《关于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融资的议案》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所涉的《关于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融资的议案》的事项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涉及事项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涉及事项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天沃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涉及事项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天沃科技的下述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 3、本法律意见仅供天沃科技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基本法律事实及背景 2016年3月10日,天沃科技发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会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融资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全权授权天沃科技董事长陈玉忠先生、财务总监赵梅琴女士均可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向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其他融资活动等,并签署相关合同及办理抵押、担保、签约等一切相关手续。 二、天沃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天沃科技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会议材料,2016年3月7日天沃科技以电话、书面及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16年3月9日上午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举行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玉忠主持。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融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审议、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合规。 三、天沃科技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融资议案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融资的议案》,议案内容为实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同意董事会全权授权公司董事长陈玉忠先生、财务总监赵梅琴女士均可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向有关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其他融资活动等,并签署相关合同及办理抵押、担保、签约等一切相关手续。 2016年3月9日公司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融资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全权授权天沃科技董事长陈玉忠先生、财务总监赵梅琴女士均可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向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其他融资活动等,并签署相关合同及办理抵押、担保、签约等一切相关手续。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141条第8项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关联交易、担保事项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所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融资的议案》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通知、召开、审议、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次董事会会议涉及的《关于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融资的议案》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所涉的《关于授权董事长、财务总监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融资的议案》的事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黄建新 主任 经办律师:__________ 黄建新 律师 经办律师:__________ 陈静瑶 律师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