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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6-10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6-03-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曾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诉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荣盛") "香榭兰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2016年1月12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近日,倍特建安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应诉通知书》(2016)川01民初字28号,成都荣盛就"香榭兰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向倍特建安提出反诉。公司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反诉基本案情 (一)反诉人基本情况 反诉人(本诉被告):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18号6栋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乐 (二)被反诉人基本情况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 法定代表人:栾汉忠 (三)基本案情 反诉人《民事反诉状》载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被反诉人承建反诉人开发的"香榭兰庭"项目。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被反诉人正式进场施工后,因工作面移交不及时等原因,反诉人同意将工期顺延至2014年12月31日,但被反诉人依然未在反诉人同意顺延的期限内竣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反诉人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向反诉人给付违约金。 再者,案涉工程于2015年7月9日竣工,根据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反诉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但被反诉人实际报送结算资料的时间为2015年9月8日,被反诉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后,因被反诉人报送的结算金额为324,547,774.06元,而反诉人审定金额为227,970,402.48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反诉人报送的结算金额超过反诉人审定金额的5%的,反诉人有权按照超出审定金额的5%部分以外金额的10%对被反诉人作出处罚,并可在最终结算价款中直接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因被反诉人未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反诉人给付违约金。反诉人诉求法院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如下: 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1,627,270元; 2、判令在最终结算价款中扣除被反诉人逾期递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扣除金额752,302.33元(暂以审定金额227,970,402.48元计算,实际以法院确定的最终结算金额为准); 3、判令在最终结算价款中扣除被反诉人超额报送结算价款应扣减金额8,517,885.15元; 4、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反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本次反诉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川01民初字28号 2、《民事反诉状》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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