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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6-01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累计新增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全年累计新增借款(含发行债券)超过2014年末净资产人民币183.53亿元的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9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就2015年度累计新增借款(含发行债券)的情况予以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年度发行债券情况 2015年度,公司累计新增发行债券378.93亿元,包括公司债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与全资子公司发行的境外债券。 二、2015年度其他新增借款情况 2015年度,公司其他累计新增负债融资379.57亿元,包括短期借款、收益凭证、信用业务收益权转让融入资金及转融通融入资金等。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6-00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158,663,507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3月23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5年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5号)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0 万股,并于2015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58名股东,所持股份合计2,158,663,507股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上述股东股票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2,158,663,507股限售股将于2016年3月2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5,281,742,921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2、公司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五家上海市国资委控股的公司做出承诺“自东方证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集团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由东方证券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2]67号),在本次发行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综上,前述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58名股东所作出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为所持公司股票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自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仅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限售股上市流通) 公司无控股股东,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东方证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方证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东方证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对东方证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158,663,507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3月23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 注:西藏海之鑫实业有限公司由原上海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更名;石河子市浪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原上海浪花投资有限公司更名;林芝市巴宜区恒瑞泰富实业有限公司由原浙江恒瑞泰富实业有限公司更名;山西卓融投资有限公司由原山西卓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名;自然人王敏所持公司股权系通过司法途径从高远控股有限公司取得;宁波华天富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权系从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权系通过司法途径从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取得。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 八、上网公告附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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