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52 证券简称:长高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4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3月18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18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17日15:00-2016年3月18日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15:00至2016年3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金星大道西侧望城段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多媒体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孝武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273,447,2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432%。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9人,所持股份总数273,350,876股,占公司总股份525,424,000股的52.024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共计持有公司96,4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18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同意273,447,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4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同意273,447,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8,24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73,447,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4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73,447,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4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73,447,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4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73,447,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4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73,447,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4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3,447,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4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273,447,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48,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林莘女士、李仁发先生、刘纳新先生分别向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年度述职,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2016年2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会议备查文件 1、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19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文件。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18 日(星期五)下午 15:00在湖南省长沙市金星大道西侧望城段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多媒体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9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53人,代表股份273,447,2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432%,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他参与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2015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吴 娟 经办律师: 谭程凯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