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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37 证券简称:铜峰电子 公告编号:2016-018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3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会议由王晓云董事长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应卓轩先生、王国斌先生、独立董事吴星宇先生、曹昱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徐文焕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方夕刚先生、程春平先生、李百军先生、储松潮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继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结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审议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9及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94,561,280股回避表决。

  2、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及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3、本次会议还听取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平、刘彦锦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9日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16]第004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刘彦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2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距2016年3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20日的通知期限。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已经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18日下午2:30开始,在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94,561,280股,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9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9,430,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1%。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晓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结算的议案》;《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审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表决事项中,《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修改公司章程》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在表决《关于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中,除去《关于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没有通过外;其它各项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核查, 本所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3月18日在安徽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平

  刘彦锦

  负责人:宋世俊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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