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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5 证券简称:湖北广电 公告编号:2016-019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17日-2016年3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15:00至2016年3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昌海山金谷20楼公司会议室(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01号楚商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祺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人,代表股份数为385,86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50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数为384,312,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05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数为1,556,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6%。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数为1,910,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3%。
(3)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5,595,1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反对272,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7,4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5.7105%;反对272,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4.28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5,595,1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反对272,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7,4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5.7105%;反对272,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4.28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5,595,1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3%;反对272,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7,4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5.7105%;反对272,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4.28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陈海燕、邹春芳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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