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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货币市场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6-03-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66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日将A类基金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每月中旬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时可不结转。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每日将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记入E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E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如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4、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6、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日分红权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7、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划款。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G÷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G为对应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7)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前,本基金不投资于交易所的债券;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5)、(13)、(14)条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面值。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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