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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6-020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归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27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用闲置募集资金4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容详见2015年7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016年3月23日,公司已将闲置募集资金4000万元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之内。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3月24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6-019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盛屯矿业 股票代码:6007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姚雄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街**室 股份变动性质:间接增持 一致行动人: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08单元 签署日期:2016年3月22日 信息义务披露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 注: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信息 1、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姚雄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82219**********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区**街**室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区**街**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最近5年内的职务:无。 2、一致行动人 公司名称: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08单元 法定代表人:姚娟英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811961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3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工业、矿业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 ■ 姚雄杰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1.05%,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的诉讼、仲裁及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内未受到过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民事诉讼及仲裁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姚雄杰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根据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和2016年3月3日公告的《关于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关于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等公告,按目前市场交易价格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盛屯集团持有的威华股份股票比例将超5%。此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基于对盛屯矿业长期发展前景的看好,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充满信心,进一步巩固实际控制人地位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增减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情形,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姚雄杰、姚娟英共同控制盛屯控股,盛屯控股通过盛屯集团间接持有公司15.72%股权,姚雄杰、姚娟英为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姚雄杰控制盛屯控股,姚雄杰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权益变动安排 2016年3月,姚雄杰、姚娟英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结构做出变更,由原先姚雄杰、姚娟英两人变更为姚雄杰一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 四、权益变动对盛屯矿业控股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原共同实际控制人之间关于权益变动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盛屯集团仍是公司控股股东,姚雄杰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姚娟英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资金来自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姚雄杰通过盛屯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35,321,8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2%;直接持有40,30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通过其控制的“金鹰基金-工商银行-金鹰基金盛屯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9,389,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0%;通过其控制的“元达信资本-浦发银行-元达信资本-浦发银行-价值3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20,0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截至报告书出具日,盛屯集团和姚雄杰已分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的公司股份235,300,000股和40,300,000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41%。 七、后续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姚娟英、姚雄杰对上市公司控股结构做出的调整。姚雄杰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及发展规划不会因权益变动而变更,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原有的债权债务结构以及公司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资产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若有变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上市公司将通过完善和贯彻各项规章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身的独立性,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并且不会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增加。 九、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24个月内姚雄杰及其关联方与本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水平确定。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盛屯矿业股份的情况 盛屯集团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通知》 4、其他相关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阅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101号办公楼第四层东侧A区 查阅电话:0592-5891695 传真:0592-5891699 联系人:陆李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姚雄杰 一致行动人(公章):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2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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