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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6-3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3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50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53,176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86%,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12%。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同时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因董事陶德胜先生、杨代宏先生属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9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2,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6-3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经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50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符合《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相关考核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锁事宜。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同时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林卫华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林卫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2,500股限制性股票。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码:2016-37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50人; 2、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4,453,176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86%,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12%; 3、本期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 2016年3月28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4年12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年1月13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3月13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5年3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58,520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7人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9.308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6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解锁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关于锁定期的规定:“自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3月27日,截至2016年3月26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锁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安排:锁定期届满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及36个月后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50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53,176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86%,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12%。 单位:股 ■ 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1、截止2016年3月26日,《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 2、我们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450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50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53,176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86%,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12%。 六、监事会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50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符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考核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事宜发表如下结论性法律意见:本次解锁的各项解锁条件已满足,且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就本次解锁履行了必要程序,公司可按照《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相关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6-3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1人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2,5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日为2015年3月27日,授予对象458人,授予数量866.04万股,授予价格为:25.20元/股。 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实施完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数量和价格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58,520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 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7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30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回购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58名调整为451名。 现因原激励对象林卫华已辞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以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激励计划”,公司拟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经过本次回购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51名调整为450名。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和其它说明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5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96,889,547股变更为396,857,047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2、回购价格 公司于2015年3月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5.20元/股,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实施完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公司应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627,510.00元。 3、股东大会授权 根据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需事宜。 三、预计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原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原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32,5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程序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激励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6-39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38)。 根据回购注销议案,公司将以19.308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3.25万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A股股票,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396,889,547元变更为396,857,0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公司债权人(为避免疑义,本公告的“公司债权人”并不包含“本公司子公司的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5月15日期间,每工作日8:30-11:30、13:30-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号丽珠大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曙光、叶德隆 邮政编码:519020 联系电话:0756-8135888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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