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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0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完成 过户登记暨完成新增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协议转让概况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志宝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2,471,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4%)转让给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集团”)。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6年3月2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陆志宝先生的通知,其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协议转让给万邦德集团的22,471,68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股份转让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证券过户登记完成后,陆志宝先生持有栋梁新材22,471,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4%;万邦德集团受让栋梁新材22,471,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陆志宝先生和万邦德集团新增成为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由于赵守明先生、庄惠女士夫妇为万邦德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变更为陆志宝与赵守明、庄惠夫妇。 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转让方及其关联人,以及受让方及其关联人,在栋梁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董事、股东权利时,双方应保持一致行动。”,故陆志宝与万邦德集团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上市公司。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三、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转让方股份锁定承诺 陆志宝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转让;36个月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2)2015年7月9日,为维护股价稳定,承诺“自承诺公告发布日起至今年年内(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陆志宝于2015年9月18日辞去栋梁新材的董事等职务,于2015年9月21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其所持有栋梁新材44,943,360股至2016年3月21日止为限售股。2016年3月22日,陆志宝本次转让的栋梁新材22,471,680股股份已经解除限售,可以进行转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方式转让股份行为不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2、受让方股份锁定承诺 万邦德集团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邦德集团所持栋梁新材22,471,680股股份,自完成股份过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主动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根据万邦德集团作出的承诺,公司将在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变更股份性质的相关手续。 上述承诺人均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1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志宝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2,471,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4%)转让给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集团”),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3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6年3月28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完成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完成过户登记暨完成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告》)。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万邦德集团持有公司22,471,6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44%。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栋梁新材22,471,680股股份,自完成股份过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主动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现将承诺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追加承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1.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全称: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百丈路西侧 注册资本:5,02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守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72575683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管理;船舶、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机械设备、电动车制造、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淘汰类项目除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仪表、仪器、工艺品、纺织品、轻工产品、服饰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 2.追加承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追加承诺股东最近十二个月累计减持情况 追加承诺股东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此次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 1.股东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 ■ 2、上述追加承诺的股东同意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该部分股份的,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同时,上述追加承诺的股东同意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外公告追加股份限售承诺事项。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明确披露并及时督促追加承诺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公司将在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变更股份性质的相关手续。 四、备查文件: 1、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追加承诺的正式文件 2、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2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接到控股股东之一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集团”)的通知,获悉万邦德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份22,471,680股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万邦德集团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数量为22,471,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9.44%。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22,471,680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100%。 二、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 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3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价异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3月28日、3月29日连续二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近期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说明如下: 1、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志宝与拟新增的控股股东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人赵守明、庄惠夫妇除于2016年3月22日签署《陆志宝与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协议转让公司22,471,68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44%,该事项及进展情况已于2016年3月23日、3月30日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外,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2016年3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之一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栋梁新材的股份22,471,680股质押给四川信托有限公司,2016年 3月29日,相关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成(详见2016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 5、2016年3月2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之一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栋梁新材22,471,680股股份,自完成股份过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主动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公司根据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于2016年3月3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 6、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7、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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