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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6-046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证监许可[2015]2851号),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大信验字[2016]第 15-00008 号),截至 2016 年 3 月 29日止,国泰君安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募股认购缴款共计人民币 4,639,999,981.24 元。 2016 年 3 月 23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6]第 15-00009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6,076,293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4.68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4,639,999,981.2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9,766,076.0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580,233,905.19元已存放于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分别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已分别在上述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111527119100388753,截至2016年3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8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太仓中南世纪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0720101040223534,截至2016年3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6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下属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2050164753600000063,截至2016年3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484,319,981.47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盐城中南世纪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506668425369,截至2016年3月2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7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青岛中南世纪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冠男、孙兴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泰君安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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