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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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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04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华集团”或“公司”)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0.74元,共计募集资金1,037,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9,334,615.0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7,665,384.92元。
平安证券作为艾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艾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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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艾华集团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对于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一事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事项,保荐机构已要求公司补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履行公告义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艾华集团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艾华集团不存在《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字):
欧 阳 刚 杨 淑 敏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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