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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沙隆达A(B) 公告编号:2016-34号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安礼如 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7日15:00至2016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194,315,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7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131,032,0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06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3,283,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552%。 2. 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74,268,123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32.29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11,317,464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4.92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2,950,659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27.3699%。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11,677,8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6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11,344,8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1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33,0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61%。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01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5%;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82,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2%。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3,985,97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62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2,15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79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5,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126%;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282,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61%。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01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5%;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82,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2%。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3,985,97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62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2,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79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5,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126%;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282,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61%。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01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5%;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82,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2%。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3,985,97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62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2,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79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5,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126%;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282,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61%。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295,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4,268,12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57,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 《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57,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1,317,464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57,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荆州沙隆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19,687,202股A股)、ADAMA Celsius B.V.(持有本公司62,950,659股 B股),未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北沙隆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最高额为30900万元担保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295,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4,268,12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57,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 《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人民币11.85亿元的授信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年内授信额度内审批具体贷款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295,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4,268,12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57,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8.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77,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555,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59%;弃权282,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2%。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3,450,339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8.8989%;反对535,631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212%;弃权282,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79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40,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259%;反对555,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80%;弃权282,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61%。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班子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9.《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760,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41%;反对555,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3,732,492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2788%;反对535,631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2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2,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420%;反对555,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班子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295,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4,268,123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57,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7%;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1.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013,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5%;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82,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2%。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73,985,97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62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2,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79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5,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126%;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282,1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61%。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均刊登于2016年3月18日的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英华律师、张凌云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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