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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6-023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1、本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1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 2、本次董事会的召开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召开方式为:通讯方式。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有效表决票9票。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意向协议书》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安)与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就北京明安拟受让通州区光机电园区国际企业大道III项目的部分房产签订《意向协议书》。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有关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6-024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医疗服务产业,本协议是在此背景下签订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2、本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该标的房产的最终购买价格经评估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另行签署最终房屋转让协议,公司将根据具体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6年4月18日,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广州市明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安、甲方)与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经开投资、乙方)就北京明安拟受让通州区光机电园区国际企业大道III项目的部分房产签订《意向协议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意向协议书》签订背景及对方情况介绍 1、本次《意向协议书》的签订背景: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其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公司拟通过向8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005,408万元投资医疗服务产业。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意向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北京明安与经开投资签订《意向协议书》,北京明安拟购买经开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经开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标的房产产权人)拥有的在通州区光机电园区国际企业大道III房地产项目的部分房产,用于建设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北京儿童医院集团儿童肿瘤医院及儿童遗传病医院。 2、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2000年09月29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22615322F 法定代表人:郭广庆;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北工大软件园A区1号楼;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与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仓储服务;工程设计、施工的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通讯设备、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化工、百货、化工轻工材料、电子产品;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从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经开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意向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意向:乙方全资子公司北京经开光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标的房产产权人)拟将其拥有的位于北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经开国际企业大道III项目的11栋房屋及其地下其它可使用面积(以下简称"标的房产")转让给甲方,甲方拟受让标的房产并用于建设儿童专科医院。 1、标的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房产各栋房屋的预测建筑面积合计为67716.42平米、地上建筑面积合计为61229.48平米、地下建筑面积6486.94平米。 2、标的房产中的地下其他可使用面积预测共计9394.20平米。 3、乙方保证在甲方与标的房产产权人签署最终房屋转让协议时,标的房产的规划、施工、环评等所有转让手续齐全。 (二)交易价款: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合作的总交易价款(包括标的房产及其地下其它可使用面积)预估为人民币812414565元,最终价款由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对标的房产进行评估后,双方参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并由甲方与标的房产产权人另行签署最终的房屋转让协议。 (三)意向交易安排 1、意向保证金: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80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佰万元),作为甲方按照本意向协议约定进行交易的履约意向保证金。 2、乙方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经开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16日与甲方签署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免费提供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30号楼及32号楼,供甲方办理申请开办医院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协助甲方以标的房产办理申请开办医院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协助甲方办理光机电产业园入园协议。 3、本协议签署之日起4个月内,甲方应完成开办医院的相关审批手续;本协议签署之日起8个月内,甲方与乙方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经开光谷置业有限公司就受让标的房产事宜签署具体的房屋转让协议。 4、甲方受让的标的房产应当与北京经开国际企业大道III项目的其他房屋实施区域分割、进行独立管理,分割及管理的具体事宜由甲方办理、乙方予以协助,所发生的区域分割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四)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方进入破产、清算、解散或任何类似程序;标的房产全部或部分被查封、冻结、扣押或征用。 2、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4个月内,因政府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主管部门意见导致甲方无法取得开办医院的相关审批手续的,甲方可解除协议,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息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意向保证金。 3、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8个月内,甲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无法与标的房产产权人签署标的房产的转让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解除本意向协议书,本意向协议书解除后,乙方无息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意向保证金。 4、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8个月内,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就标的房产的转让及出租事宜进行沟通、协商或签署任何相关协议。 (五)其它约定 1、本协议为双方就标的房产的买卖达成的意向协议,后续尚待就标的房产的转让签订最终的转让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将其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完毕。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北京明安拟受让通州区光机电园区国际企业大道III项目的部分房产用于建设北京儿童医院集团儿童肿瘤医院及儿童遗传病医院,本次《意向协议书》的签订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短期目标及公司转型后的长期发展规划。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医疗服务产业,本协议是在此背景下签署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本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该标的房屋的最终购买价格经评估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另行签署最终房屋转让协议,公司将根据具体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意向协议书》。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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