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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编号:2016-03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97号文核准),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53,326,05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8,818,892.34元,减除发行费用 25,568,826.6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13,250,065.70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11 月 12日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4]3176 号)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和保荐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唯亭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0)。
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15年1月6日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亿元向全资子公司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增资。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唯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9)。
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6年3月18日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聘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鉴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中泰证券(原齐鲁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长江保荐承接。原公司、保荐人中泰证券与各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作废。
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6年4月6日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迈特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变更为东莞迈特位于东莞市东坑镇角社村敬业塘厂房,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
因此,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近日公司、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东莞迈特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和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唯亭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为1102020319000553563,截止 2016 年 4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2,104,086.0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移动通信射频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为1102020329000545420,截止 2016 年 4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654,817.52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移动通信射频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为1102020319000632912,截止 2016 年 4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移动通信射频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唯亭支行,账户为 10550501040020225,截止 2016 年 4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194,991.42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消费电子轻合金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唯亭支行,账户为 10550501040020118,截止 2016 年 4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73,147.92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消费电子轻合金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账号为 03002463813,截止2016 年 4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80,290.5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蓉、古元峰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长江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长江保荐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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