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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88 股票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16-21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15:00至2016年4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本部大楼一楼培训教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88,651,3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39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8,342,6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35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08,7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08,7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08,7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4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37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520%。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蔡学恩、刘国武、金明伟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37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520%。
(三)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37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520%。
(四)审议通过《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37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520%。
(五)审议通过《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37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52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15年薪酬兑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37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0%;反对3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弃权2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0%;反对36,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312%;弃权2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938%。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15年薪酬兑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37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0%;反对36,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弃权2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0%;反对36,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312%;弃权2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938%。
(八)审议通过《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37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0%;反对240,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0%;反对240,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388%;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63%。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0,830,368.10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2,349,085.75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234,908.58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227,987,638.15元,减去本年实施的2014年度对股东利润分配22,277,915.80元,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34,823,899.52元。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年末总股本891,116,6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0.35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31,189,082.12元,未分配利润余额203,634,817.40元结转下一年度。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37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520%。
公司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16年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99万元。
(十)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举王晓北、常学武、刘含树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 选举王晓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288,651,394股,同意288,342,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308,726股,同意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2、 选举常学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288,651,394股,同意288,342,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308,726股,同意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3、 选举刘含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288,651,394股,同意288,342,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308,726股,同意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选举刘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37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52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37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520%。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6。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37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520%。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文梁娟、刘兴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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