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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傅勇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英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健彬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2015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2015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08号)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76,736,715.00股,股票发行价格为8.47元/股。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2 名特定对象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和华泰托管广州证券鲲鹏浪奇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分别发行了 7,438.0164 万股和 235.6551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410011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49,959,976.05 元,扣除发行费用 15,150,996.6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4,808,979.36 元,已于2016年1月13日存入本公司监管银行账户。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6 年 1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已完成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3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二)公司参股企业涉讼事项: 2016年初,琦衡公司因贸易货款纠纷被九九久公司提起诉讼。2016年1月6日,九九久公司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南通中院于2016年1月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6)苏06财保1号),裁定冻结银行存款2.15亿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琦衡公司已经向南通中院提出申请解封相关资产。九九久公司提起诉讼中提到琦衡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给付九九久公司四张票面金额均为5000万,合计2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所欠债务。该汇票的付款人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九九久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托收票款,浪奇公司的开户银行以印鉴不符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兑付票款。公司向上述所提商业承兑汇票涉及的公司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并已取得该银行的回复。根据该银行回复,该银行是根据银行业相关业务程序,对印鉴不符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拒绝兑付票款。本公司在该银行的账户余额与公司对应账目金额一致。本次九九久公司提出的诉讼已进入司法程序,等待法院审理。经了解,琦衡农化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跟进本次案件法院审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的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08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 76,736,715股新股。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76,736,715.00 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 558,072,264.36 元。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有关授权,公司完成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以及办理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手续,并取得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1、原为:注册资本:人民币 44516.3588 万元 变更后:注册资本:人民币 52190.0303 万元 2、原为:执照注册号:440101000035358 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401011904864500 其它登记项不变。 (四)参股公司股东变更的情况: 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宁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奇宁公司的股东意慕利油脂化学(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5%股份进行转让,其中13%的股份转让给奇宁公司另一股东金希望海外投资有限公司,2%的股份转让给上海尤文化工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后,本公司持有奇宁公司股份不变,持股比例仍为49%,金希望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原来的36%增加至49%,上海尤文化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奇宁公司已于2016年1月11日完成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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