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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0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16-026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蕴韶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数量268,940,6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8093%。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245,786,8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295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数量23,153,8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13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数量23,467,1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6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31,873,8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票为3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弃权票为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3,426,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票为 39,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0%;弃权票为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股东何蕴韶先生、周新宇先生、程钢先生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8,909,69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票为3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票为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8,900,3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票为3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票为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8,900,3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票为3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票为 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8,900,3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票为3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票为9,3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3,426,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票为 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权票为9,3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8,900,3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票为3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票为 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8,900,3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票为3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3,426,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票为 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22,279,5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0%;反对票为3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票为 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3,426,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票为 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何蕴韶先生、周新宇先生、程钢先生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2016年财务预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8,900,3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票为3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票为 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合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56,673,7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票为3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3,426,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票为 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程钢先生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天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新三板挂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8,900,3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票为3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3,426,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票为 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天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56,673,7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票为3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3,426,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票为 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程钢先生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孙公司佛山市玉玄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新三板挂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8,900,3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票为3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3,426,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票为 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8,900,3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票为3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3,426,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票为 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8,900,3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票为3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8,900,3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票为30,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票为9,8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胡志勇、徐爱民、王华东2015年度述职报告。胡志勇先生代表三位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详尽汇报了各自在2015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的情况。《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16年3月31日刊登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律师、韩思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载有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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