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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6-030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6年4月2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2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2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9号中钢天源六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洪石笙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19938167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9人,代表公司股份546016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385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517182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93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公司股份2883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46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081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4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158%;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91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88%;弃权0股。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081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4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158%;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91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88%;弃权0股。
(3)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081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4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158%;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91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88%;弃权0股。
(4)审议《201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2081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4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158%;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91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88%;弃权0股。
(5)审议《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081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4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158%;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91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88%;弃权0股。
(6)审议《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2081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4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158%;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91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88%;弃权0股。
(7)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52081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4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158%;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91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88%;弃权0股。
(8) 审议《关于银行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081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4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158%;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912%;反对2520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088%;弃权0股。
(9)审议《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002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395%;反对2599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605%;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7%;反对2599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503%;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详细情况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6年4月23日刊登的《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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