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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6 证券简称:通富微电 公告编号:2016-028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2日 上午10:00;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年4月22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15:00至2016年4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江苏南通市崇川路288号)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明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01,614,1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6790%。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3,814,9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6366%。 2. 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7,799,1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424%。 3.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不包括5%)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99,1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424%。 4.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1,56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866%;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401,56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866%;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559,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44,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2935%;反对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70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01,56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866%;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1,56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866%;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1,56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866%;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1,56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866%;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45,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3102%;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68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与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233,821,38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实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为167,792,754股。 表决结果:同意167,738,9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45,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3102%;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68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56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866%;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45,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3102%;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68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及子公司2016年与银行签署授信协议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559,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44,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2935%;反对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70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56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866%;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45,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3102%;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68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56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9866%;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念、吴凌云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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