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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05版)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设立于1989年3月,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法定代表人:曹培玺;注册资本:200亿元;经营范围:主营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从事能源、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相关行业及产品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销售。

  198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华能集团。200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华能集团实施了改组,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华能集团是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管理。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4月13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华能集团合并口径资产总计9,281.58亿元,负债总计7,647.31亿元,净资产总计1,634.27亿元;2014年,华能集团合并口径的营业总收入2,920.62亿元,利润总额268.02亿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为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该项交易的履约能力。根据合理判断,无形成坏帐的可能。

  (二)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注册资本18亿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80%,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5%,莱芜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法定代表人:王文宗;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968715169;住所: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对仙门村;经营范围:电力生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莱芜发电公司总资产638,387.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32,966.04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2,288.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33.96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为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 规定,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与公司发生交易的莱芜发电公司为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该项交易的履约能力。根据合理判断,无形成坏帐的可能。

  (三)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78,183.82万元,其中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60%,威海市财政局占注册资本的40%。法定代表人:王春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发电,管理电厂及电厂的配套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威海发电公司总资产539,881.2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29,680.06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394,134.4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1,939.69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威海发电公司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 规定,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威海发电公司为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该项交易的履约能力。根据合理判断,无形成坏帐的可能。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

  甲方: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包括其子公司)拟参与乙方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的依法公开招标,甲方(包括其子公司)向乙方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事宜,拟签订《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在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甲方(包括其子公司)拟参与乙方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定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同)的依法公开招标,拟依据中标结果,向乙方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而乙方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亦同意在其可行情况下向甲方(包括其子公司)采购其所需的电缆及相关产品。

  (2)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框架协议项下所述交易的价格应按照依法实际中标的价格执行,严格遵守相关招投标法律规定。

  (3)甲方(包括其子公司)和乙方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同意再就每项采购电缆及相关产品,在本框架协议确定的范围内,再行签订必要的书面合同,并按生效协议中约定的方式支付和/或收取有关价款/费用/利息。

  (4)本框架协议项下,在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甲方(包括其子公司)向乙方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的金额每年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税),具体数据应以招投标结果为最终标准。

  (5)本框架协议项下的安排具有非排他性,选择交易对手方时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符合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则,交易各方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6)本框架协议构成甲方(包括其子公司)与乙方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之间就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事宜达成的全部框架性协议,并取代甲方(包括其子公司)与乙方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之前达成的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框架性协议、意向书、信函、备忘录和承诺。

  (7)本框架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乙方必要的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并自该日起有效期三年。

  2、莱芜热电公司采购煤炭

  供方: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山东华能莱芜热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乙双方共同使用一条铁路专用线运输,为了便于实施大宗采购,降低煤炭采购价格,提高工作效率,特由发电耗煤量所占比重高的甲方统一对外采购煤炭,乙方根据实际耗煤量从甲方采购。经双方协商,自愿签定本燃煤采购协议,望共同遵守:

  (1)结算价格。乙方按甲方月末账面加权平均价格采购(含运、杂费)。

  (2)结算方式。乙方于燃煤采购次月第一天向甲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入账,货款次月结算,两个月内结清。

  (3)燃煤采购金额。2016年至2018年每年燃煤采购金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税)。

  (4)预付燃料款。根据燃煤采购市场实际情况,乙方按照不超过当期燃料采购金额的30%预付甲方燃料款。

  (5)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供、需双方严格执行本合同,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其他约定事项:其他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协议生效条件:双方加盖各自的公章后,经各自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8)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3、西周矿业公司销售煤炭

  甲方(卖方):山东新能泰山西周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华能威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定本煤炭销售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结算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以实际煤质结算。

  (2)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日内,乙方结清货款。

  (3)煤炭销售金额:2016年全年煤炭销售金额不超过70,000万元(含税)。

  (4)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甲、乙双方严格执行本协议,遇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约定事项:其他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协议生效条件:经双方加盖各自公章,并经各自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7)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公司拟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签署《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本框架协议项下,在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向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的金额每年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税),具体数据应以招投标结果为最终标准。本框架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乙方必要的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并自该日起有效期三年。

  2、2016年4月21日,莱芜热电公司与莱芜发电公司签署了《燃煤采购协议》。莱芜热电公司向莱芜发电公司采购燃煤,2016年至2018年每年燃煤采购金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税)。协议经双方加盖各自的公章后,经各自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3、2016年4月21日,西周矿业公司与威海发电公司签署了《煤炭销售协议》。西周矿业公司向威海发电公司销售煤炭,2016年全年煤炭销售金额不超过70,000万元(含税)。协议经双方加盖各自公章,并经各自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销售电缆及相关产品。公司(包括其子公司)拟参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的依法公开招标,拟依据中标结果,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从公司(包括其子公司)采购电缆及相关产品,具体数据以招投标结果为最终标准。华能集团包括其子公司及关联方通过招投标采购电缆及相关产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产品销售市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公允,此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莱芜热电公司从莱芜发电公司采购煤炭有利于实施大宗采购,降低煤炭采购价格,提高工作效率。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公允,此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西周矿业公司向关联方威海发电公司销售煤炭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安排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公正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安排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意见;

  3、莱芜热电公司与莱芜发电公司签署的《燃煤采购协议》;

  4、西周矿业公司与威海发电公司签署的《煤炭销售协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6—022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莱芜热电公司委托替代

  发电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华能莱芜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热电公司)将不超过400,000兆瓦时的上网电量委托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发电公司)替代发电,莱芜发电公司向莱芜热电公司支付替代发电补偿费,替代发电补偿费数额为莱芜热电公司发电边际贡献加上莱芜发电公司机组替代上网电量净增边际收益的40%,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莱芜发电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代发电量。

  经2016年4月21日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莱芜热电公司与莱芜发电公司签订了《替代发电协议》。

  2、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为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莱芜发电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了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注册资本18亿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80%,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5%,莱芜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法定代表人:王文宗;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968715169;住所: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对仙门村;经营范围:电力生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

  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第一台百万机组于2015年12月24日顺利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并于2015年12月29日正式移交生产。目前,第二台百万机组的各项工程正在稳步有序推进,预计2016年9月底投产发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莱芜发电公司总资产638,387.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32,966.04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2,288.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33.96万元。截至2016年3月31日,莱芜发电公司总资产682,807.9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36,651.52万元。2016年1-3月份实现营业收入28,032.2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85.49万元。

  3、关联关系

  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为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莱芜发电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莱芜热电公司将不超过400,000兆瓦时的上网电量委托莱芜发电公司替代发电,莱芜发电公司向莱芜热电公司支付替代发电补偿费,替代发电补偿费数额为莱芜热电公司发电边际贡献加上莱芜发电公司机组替代上网电量净增边际收益的40%,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替代发电补偿费数额为莱芜热电公司发电边际贡献加上莱芜发电公司机组替代上网电量净增边际收益的40%。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友好协商,公司控股子公司莱芜热电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与关联方莱芜发电公司签署了《替代发电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方

  甲方(被替代方):山东华能莱芜热电有限公司

  乙方(替代方):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

  2、替代电量

  甲方因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将不超过400,000兆瓦时的电量委托乙方代发。

  3、替代发电补偿费

  经甲、乙双方协商,替代发电补偿费数额为甲方发电边际贡献加上乙方机组替代上网电量净增边际收益的40%,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

  4、替代时间

  乙方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代发电量。

  5、如因电网安全约束、电力电量平衡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乙方替代发电机组未完成当月替代发电计划,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优先结算替代发电量,剩余替代发电计划在本年度内的后续月份优先结算。若需转移至乙方其它机组替代发电,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乙方应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支付替代电费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替代发电补偿费支付给甲方。

  7、协议生效条件:双方加盖各自的公章后,经各自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委托替代发电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将部分电量委托大容量、高参数机组代发,不影响公司现有机组的正常运行。该交易有利于降低发电机组煤耗水平和公司综合平均发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没有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2,102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1、我们认为本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2、莱芜热电公司将部分电量委托关联方大容量、高参数机组代发,有利于降低发电机组煤耗水平和公司综合平均发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提案时回避表决,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意见;

  3、《替代发电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6—023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华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降低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2010年7月5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此协议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自动展期),开展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132,613,513.00元,本年存款利息收入为874,398.32元。

  201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在财务公司每日存款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每日存款减贷款净额最高不超过公司2015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5%,即4,712.73万元(公司2015年底经审计净资产为94,254.53万元)。预计与财务公司贷款业务的利息支出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2、财务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了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2号天银大厦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

  资本充足率:20.89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日期:1988年5月21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08057

  金融许可证:L0004H111000001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4年09月05日)。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987年10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8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4年12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检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08057),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发《金融许可证》(机构编号:L0004H111000001)。

  公司最初注册资本为人民30,000.00万元(3,000.00万美元),后分别经2002年8月、2004年7月、2005年12月、2007年10月、2011年12月五次增加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00,000.00万元(含3,000.00万美元)。股东分别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持股52%,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持股5.58%,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持股4.42%,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持股3.33%,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持股1.67%,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3,162,549.0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64,876.42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18,278.2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67,985.74万元。截至2016年3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3,336,88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73,527万元。2016年1-3月份实现营业收入25,64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4,678万元。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产×12.5)=20.89%,高于10%。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资本总额=9.94%,不高于资本总额。

  (3)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70%:

  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57.06%,低于70%。

  (4)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公司担保余额/资本总额=82.81%,担保余额低于资本总额。

  (5)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0.19%,低于20%。

  3、关联关系

  财务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2016年度在财务公司通过财务公司的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201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在财务公司每日存款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每日存款减贷款净额最高不超过公司2015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5%,即4,712.73万元(公司2015年底经审计净资产为94,254.53万元)。预计与财务公司贷款业务的利息支出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办理存款业务,财务公司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贷款业务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其他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2010年7月5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详见刊登在2010年6月19日、7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六、风险评估情况

  为了确保公司及分、子公司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公司特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6]11—00088号《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报告认为:“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我们未发现华能财务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交易目的: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金融机构,具有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且,财务公司在办理票据贴现、委托贷款及存贷款利率方面将比其他商业银行给予更大的优惠,将大大节约公司的财务费用。

  对公司的影响: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专业的资金运作平台可有利降低资金运营成本,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主要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公司资金成本费用,便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运营能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2016年3月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4,698万元,贷款余额45,000万元,贷款业务利息支出580万元。

  九、上市公司保证资金安全的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本公司及分、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公司制定了《关于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公司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财务公司月度报告和经审计年度报告,分析并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公司风险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就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这样,就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3、公司制定的《关于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本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

  4、本次关联交易,便于公司资金管理,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资本的运营能力,有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存、贷款总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际确定的,对公司是有利的。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定价的原则是公允的,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意见;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4、财务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6—024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不断提高公司对财产及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及下属公司财产安全,降低未来经营之风险,同时考虑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提供较优惠价格可降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成本,经2011年4月19日公司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就财产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事宜,与永诚保险山东分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服务协议》,开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永诚保险的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或协议期满后无重大变化,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永诚保险投保的保险费金额为316.75万元。2016年,预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永诚保险投保的保险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永诚保险的控股股东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永诚保险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了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项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国内实力雄厚的大型电力企业集团和产业投资集团共同发起组建的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1.78亿元,注册地中国上海,公司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94618。法定代表人:赵文广,税务登记证号码:310043710932822。

  永诚保险的股东分别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持股20%,枫信金融控股责任有限公司持股14.95%,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98%,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9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持股7.6%,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6%,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57%,中电投融和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57%,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75%,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99%,北京信远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8%,云南电网公司持股3.28%。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永诚保险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1,010,845.96万元,负债总额757,556.63万元,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53,289.33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517,572.31万元,净利润4,141.65万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永诚保险资产总额1,034,670.89万元,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72,080.54万元。2015年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486,792.37万元,净利润22,800.06万元。

  3、关联关系

  永诚保险的控股股东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永诚保险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永诚保险按照协议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视公司按照账面原值或新投产项目按照暂估值或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业务应按剔除前期费用和土地后的概预算金额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并视为足额投保。本协议项下企业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赔偿处理,全部损失的理赔按照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在总保险金额以内给予赔偿,部分损失的理赔按实际损失在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不考虑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关系。

  2016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永诚保险投保的保险费金额预计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永诚保险在满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不高于同行业收费标准的情况下,给予公司所有企业优惠的保险条件。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不断提高公司对财产及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及下属公司财产安全,降低未来经营之风险,同时考虑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较优惠价格可降低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成本,经2011年4月19日公司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就财产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事宜,与永诚保险山东分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服务协议》,开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永诚保险的保险业务。

  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或协议期满后无重大变化,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刊登在2011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16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永诚保险投保的保险费金额预计不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交易目的:永诚保险作为一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具有办理财产保险业务的各项资质,该公司的电力、能源行业等财产保险业务位于中国保险行业的前列。而且,永诚保险在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方面将给予较大的优惠政策,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

  对公司的影响:永诚保险作为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能为公司提供技术领先的风险管理服务,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本公司在永诚保险开展财产保险业务,主要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生产经营风险,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性支持。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461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不断提高公司对财产及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及下属公司财产安全,降低未来经营之风险,交易内容合法、交易价格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备查文件

  1、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16—025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能山东公司及附属公司向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以及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经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山东公司)协商,华能山东公司及附属公司拟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总金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三年,经三方协商后可提前归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现行利率承担借款利息。若今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该项借款利率随之调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华能山东公司及附属公司借款余额为17,381万元。预计2016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华能山东公司及附属公司借款总金额不超过12亿元,预计利息支出不超过5,000万元。

  2、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华能山东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了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吴永钢先生、胡成钢先生、谭泽平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30日,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900号;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文宗;注册资本:424,146万元;税务登记证号码:鲁税济字370103676830485;经营范围:电力(热力)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管理(国家有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煤炭、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能山东公司总资产4,363,323.7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35,319.90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2,215,658.9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91,567.40万元。截至2016年3月31日,华能山东公司总资产3,879,041.1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49,431.78万元。2016年1-3月份实现营业收入458,922.6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8,043.30万元。

  3、关联关系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华能山东公司与本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华能山东公司及附属公司拟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总金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三年,经三方协商后可提前归还。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经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现行利率承担借款利息。若今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基准利率,该项借款利率随之调整。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分别与华能山东公司及附属公司签署《借款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经三方协商后可提前归还,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现行利率承担借款利息。若今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基准利率,该项借款利率随之调整。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项目建设以及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2016年3月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华能山东公司及附属公司借款余额为32,381万元,累计利息支出为442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项目建设以及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该交易有利于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交易内容合法、交易价格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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