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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6-024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87号)核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836,223,162股A股股份,发行价格为26.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084,653,762.54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2,983,622.3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051,670,140.22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4月21日到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6)第BJ03-00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桥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14985934001,截止2016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人民币15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建设云计算机研究实验室暨大数据协同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爱军、金伟宁可以在开户银行营业时间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公司支取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德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德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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