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6-10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6年4月22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下午3:00至2016年4月22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 通知情况:本公司已于2016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玉刚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数381,145,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3.95%。
出席现场会议的A 股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80,400,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 72.14% ;B 股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45,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0.1251%;B 股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各项议题。
1、以赞成股份381,105,076股(其中A股381,105,076股, B股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赞成股份381,105,076股(其中A股381,105,076股, B股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赞成股份381,105,076股(其中A股381,105,076股, B股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以赞成股份381,105,076股(其中A股381,105,076股, B股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以赞成股份381,105,076股(其中A股381,105,076股, B股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通过了《2015年年报》。
6、以赞成股份381,105,076股(其中A股381,105,076股, B股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东的议案》。
7、以赞成股份381,105,076股(其中A股381,105,076股, B股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兰、陈宇敏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2日
本版导读:
|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摘要 | 2016-04-23 | |
|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2016-04-23 | |
|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16-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