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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6-032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交易能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2010年9月1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13.2.6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10年9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变更为"*ST广夏"。
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838.60 万元,低于 1,000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3.2.1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5年 3月4日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股票交易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13.2.15条第(一)款所述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2011年12月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破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2012年2月29日,公司管理人将《重整计划》交由公司执行。截止2012年9月30日,公司完成了《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股票划转、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等实质性工作。2013年2月2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破产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详见2013年2月28日刊载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公告)。2014年12月24日,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银广夏《重整计划》以及其执行程序合法合规,银广夏个别少数债权人的100万元左右未清偿债权系因该等债权人未能提供资金账户暂时无法向其支付预留而形成的,且银广夏已对该等债务预留相应偿付资金,可以保证及时履行偿付义务,对《重整计划》的完成不构成实质影响,银广夏的重整工作已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13.2.15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二)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828.09万元,超过1,000万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0条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三)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其他情形
1、公司2014、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105.86万元和-1,710.70万元,不存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情形;
2、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2,399.23万元,为正值,不存在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3、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情形;
4、不存在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情形;
5、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情形;
6、不存在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
7、不存在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
8、不存在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9、不存在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形;
10、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
11、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公司于2012年下半年恢复了生产经营能力,并于2016年2月1日全面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工作,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2、公司大额债务已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予以清偿,不存在银行账户、资金和资产被冻结、质押的情形;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自2012年2月29日成立至今,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存在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形;
4、自2012年2月29日至今,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综上,公司股票交易符合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且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实施退市风险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决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将公司证券简称由"*ST广夏"变更为"银广夏"。
三、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交易能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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