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2021-034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1-06-2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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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28,636,74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572,734.86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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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大都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2211128

  六、减持承诺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于2015年7月7日披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相关表述:“九、关于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相关安排(二)交易对方不减持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了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且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三年内,光明集团及其子公司大都市资产、农工商绿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12元/股(光明集团最低减持价格);农房集团的四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且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三年内,其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次重组新增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8.96元/股(农房集团自然人股东最低减持价格);若未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因分红、配股进行除权、除息调整的,则上述最低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于2015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前述“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且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三年内”是指截止2021年9月9日。前述“光明集团及其子公司大都市资产、农工商绿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12元/股(光明集团最低减持价格)”按照公司重组后转送股的除权、除息计算进行了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6.44元/股,即为本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的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权、除息日)2021年6月29日(不含)之前的减持承诺价格。前述“农房集团的四名自然人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8.96元/股(农房集团自然人股东最低减持价格)”按照公司重组后转送股的除权、除息计算进行了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4.64元/股,即为本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的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权、除息日)2021年6月29日(不含)之前的减持承诺价格。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2020年8月29日、2021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

  本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的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29日,减持承诺价格因分红进行除权、除息而相应调整。经调整,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9日,光明集团及其子公司大都市资产、农工商绿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6.42元/股(光明集团最低减持价格);农房集团的四名自然人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4.62元/股(农房集团自然人股东最低减持价格)。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3日

本版导读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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