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7-28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838 证券简称:财信发展 公告编号:2021-056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议案被否决的情况。议案《关于公司收购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1年7月27日14:30

  2、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5楼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贾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880,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73,6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0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880,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73,6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0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4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收购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6,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2500%;反对1,6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75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6,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2500%;反对1,6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5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方股东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未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饶春博、徐闪闪

  3、结论性意见:财信发展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关于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209号

  致: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1年7月27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5楼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上午9:15一9:25和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173,60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197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173,60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1975%。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6,4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6,4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9人,代表贵公司股份2,880,00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261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880,00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261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1项。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收购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880,001股;同意1,216,8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500%;反对1,66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5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880,001股;同意1,216,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500%;反对1,6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5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未通过。

  该议案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209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饶春博

  徐闪闪

  2021年7月27日

本版导读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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