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1-073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07-3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或“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编号为(2020)粤03民初4527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与广东泰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泰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令公司对长园集团与广东泰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涉东莞市康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康业”)100%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判令长园集团以其与广东泰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同等条件将东莞康业10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所有诉讼费用由长园集团、广东泰荣承担。

  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编号为(2020)粤03民初4527号的《民事裁定书》及《查封通知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长园集团名下价值20,125.87万元的财产;冻结长园集团持有的东莞市康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止。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及2020年9月18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本次收到的编号为(2020)粤03民初4527号的《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沃尔核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案公司是否上诉和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踪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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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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