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1-07-31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7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于2020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40、湘证调查字04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于2020年7月4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9)、《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管理人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9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78

  债券代码:112231 债券简称:14金贵债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金贵债”未申报的债权人

  补充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补充申报主体:未在公司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14金贵债”持有人;

  ●债权补充申报期限: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

  ●债权受偿方案: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的部分,每100元以货币形式受偿2.00元、受偿转增股票7.3股,未受偿的部分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发行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金贵债”)于2019年11月4日到期后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兑付。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披露《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送达的(2020)湘10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湘10破4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债权申报期限为法院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部分“14金贵债”持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根据《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未申报的债权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由金贵银业负责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即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的部分,每100元以货币形式受偿2.00元、受偿转增股票7.3股,未受偿的部分金贵银业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具体详见2020年12月17日公司公告《重整计划》。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郴州中院(2020)湘10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郴州中院裁定确认金贵银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股票于2021年6月28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为保障“14金贵债”尚未申报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现就“14金贵债”补充申报债权事宜作如下安排:

  一、“14金贵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代码:112231

  3、发行总额:7亿元

  4、票面金额:100元

  5、发行价格: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7.05%,经存续期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后,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55%。

  9、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11月3日。

  10、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3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2017年11月3日,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实施完毕,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148,021张,剩余债券数量为6,851,979张。

  15、信用评级情况: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时主体及债项评级均为AA,目前主体及债项评级均为C。

  16、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2019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为“14金贵债”提供担保的公告》,本期债券由公司原控股股东曹永贵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本期债券本息到期时,如公司不能足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息,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17、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1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债权补充申报主体

  郴州中院受理金贵银业重整时对金贵银业享有债权的“14金贵债”持有人,均可以向金贵银业申报债权,公司重整期间已申报债权的持有人无需补充申报。

  三、债权补充申报期限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

  四、债权申报方式和申报地址

  债权申报方式为邮寄申报,债权人请先联系公司获取申报材料Word版本,按照本公告附件指引准备申报材料,并将签字或盖章版原件邮寄至如下地址:

  地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金贵银业证券部

  联系方式:0735-2659812、0735-2659859

  五、特别注意事项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利息应计至2020年11月5日止。

  特此通知。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1日

本版导读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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