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山鹰国际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2022-093
债券简称:山鹰转债 债券代码:110047 债券简称:鹰19转债 债券代码:110063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2-07-3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山鹰”)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华中山鹰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累计为华中山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10,517.35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51,757.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3.95%,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为满足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5月6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2022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预计对外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80,09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华中山鹰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31,5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和2022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关于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9)和《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9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中山鹰申请贷款提供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华中山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10,517.35万元,本次新增担保金额未超过此前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冯军贤

  成立日期:2017年1月16日

  注册资本:331,753.4913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友谊东路1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板、瓦楞纸及文化用纸、箱板纸、生活用纸的生产及国内外销售固体废物治理、销售(不含危险废物处理)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及其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热电生产、供应(并网运行)蒸汽生产、供应蒸汽管道及设备的出让、安装、维修保养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中山鹰总资产人民币866,389.85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97,013.18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502,198.4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6,676.23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华中山鹰总资产人民币833,925.41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97,915.03万元,2022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20,236.15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01.85万元(2022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持有华中山鹰100%的股权,华中山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

  被担保人:山鹰华中纸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华中山鹰在主合同项下不超过本金余额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华中山鹰提供担保的融资款项将用于其日常生产经营,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华中山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行和管理情况。本次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51,757.6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3.95%,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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