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2-08-02 来源: 作者:

  (上接B89版)

  1、投资者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信息采集表》、《投资者网下询价及申购承诺函》、《关联方基本信息表》、《风险揭示书》及资产证明文件等;

  此外,除公募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等;私募基金管理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管理人登记证明。

  2、系统提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国信证券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s://ceo.guosen.com.cn/REITs/investor-login/index.html)。注册及填写信息、提交的操作指引可从网站下载或联系财务顾问。

  第一步:登录。点击“公募REITs投资者登录”、“项目名称”或“进入报备”,进入登录页面,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大陆手机号进行登录;

  第二步:在项目列表页面点击“进入报备”,进入“投资者信息填写”页面,填写投资者全称、投资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投资者协会编码等信息,点击“保存及下一步”。其中:①请确认欲参与公募REITs项目的投资者是否在协会注册成功为合格的网下投资者,并开通REITs权限;②投资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按在协会注册备案的填写;③投资者协会编码为5位,如果不确定,可联系备案机构查询确认;

  第三步:选择该投资者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点击“提交配售对象”,阅读并签署《电子承诺函》。若未选择的配售对象参与了网下询价,财务顾问有权将其设定为无效报价。系统列出的是该投资者最新的配售对象列表,如果缺少某配售对象,请联系备案机构查询对应的配售对象是否开通REITs权限,或是否进入黑名单;

  第四步:按照以下步骤完成“投资者信息报备”。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用印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可通过对应链接下载)。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1)所有投资者均须在系统中上传“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签章版扫描件及其他基础证照。

  2)除公募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其余配售对象均须在系统中上传配售对象的“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签章版扫描件以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等。

  3)所有投资者均需在系统上传《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及各配售对象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签章版扫描件);

  4)投资者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上传“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

  ① 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用印的《投资者网下询价及申购承诺函》扫描件,可在“模板下载”点击下载文本;

  ② 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用印的《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扫描件;

  ③ 除公募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其余配售对象均须上传用印的《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件;

  ④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每个配售对象的资产证明文件。其中,对于公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原则上应以询价日前5个工作日(X-5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对于自营投资账户,原则上应以询价日前5个工作日(X-5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产规模说明为准;

  ⑤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A、配售对象如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B、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集合信托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⑥私募基金须上传用印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审核”。

  3、提交时间:请投资者于2022年8月4日(X-1日)中午12:00之前提交项目申请信息。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2年8月4日(X-1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报价将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财务顾问将安排专人在2022年8月2日(X-3日)、2022年8月3日(X-2日)的9:00-11:30、13:00-17:00及2022年8月4日(X-1日)的9:00-11:3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88005066、010-88005079。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根据投资者类型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信息表和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禁止询价的情况、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1、本次网下询价时间为2022年8月5日(X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2、本次网下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3、本次网下询价的询价区间为:2.270元/份-2.610元/份。报价必须在询价区间内,任何超出询价区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报价不得超过1个,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

  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份,申报数量须为10万份的整数倍,最高认购量为1.4亿份,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且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询价日前五个工作日(X-5日),即2022年7月29日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网下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情况,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采取串通合谋、协商报价等方式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内容。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2年8月4日(X-1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或申报价格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3)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或提交材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4)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发现投资者不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6)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8)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

  (9)其他网下投资者无效申报的情况。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单元代码系办理份额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单元代码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份额登记或份额登记有误,请参与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单元代码,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财务顾问联系。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1、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串通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2、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将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违反上述第1条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法规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其网站公布。网下投资者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上述第1条情形的,视为所在机构行为。

  (六)其他要求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网下询价报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应当根据本公告的条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2、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上述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至少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超过的原因,以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认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并有权决定募集期是否相应延迟,届时请以《发售公告》为准;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3、申报价格不低于基金认购价格且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认购。

  4、基金管理人预计将在2022年8月10日(T-3日)发布的《发售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网下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确定后,将在《发售公告》中公布。本基金各类型投资者均以该价格参与认购。具体认购方式和资金交收将在后续刊登的《发售公告》中披露。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对于公众投资者,本基金公众投资者场外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对于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本基金适用固定费用每笔1,000元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战略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4、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网下投资者认购时,应当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一个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不得低于询价阶段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也不得高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

  5、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详情请见各销售机构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单笔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可回拨至网下发售。

  如决定启用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发布公告,披露本基金回拨机制及回拨情况。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完成回拨(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战略配售

  战略投资者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进行配售。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二)网下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回拨后(如有)网下发售份额总数/网下投资者认购份额总数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三)公众投资者配售

  如本基金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数量超过本次最终公众发售总量,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配售。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八、投资者缴款

  (一)投资者缴款要求

  本基金募集期预计为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6日,实际日期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各类投资者均应当根据《发售公告》中披露的缴款方式,在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时全额缴纳认购资金。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足额认购、提交认购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以及以公众投资者参与认购等属于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情形的,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深交所。深交所将公开通报相关情况,并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该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等自律管理措施。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基金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例:假定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份,某投资者认购10,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50×10,000,000+1,000=10,501,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01,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

  2、公众投资者认购的计算及举例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者最终所得基金份额为整数份。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即M=实际净认购金额。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发行价格1.05元/份。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100,000×0.60%/(1+0.60%)=596.42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596.42)/1.05=94,670份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4,670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9,403.50元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99,403.50×0.60%=596.42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403.50+596.42=99,999.92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99,999.92=0.08元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94,670份,退还投资者0.08元。

  (b)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根据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发行价格1.05元/份。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1,000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00-1,000)/1.05=9,522,857份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522,857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998,999.85元

  实际认购费用=1,000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98,999.85+1,000=9,999,999.85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00-9,999,999.85=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9,522,857份,退还投资者0.15元。

  (2)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a)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认购费率根据发行价格与认购份额乘积来确定,即M=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50×100,000×(1+0.60%)=105,630.00元

  认购费用=1.050×100,000×0.60%=63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63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

  (b)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例:假定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份,某投资者认购10,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50×10,000,000+1,000=10,501,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01,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

  注意:上述举例中的“基金份额发行价格”,仅供举例之用,不代表本基金实际情况。

  九、中止发售情况

  本次发售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网下询价阶段,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

  2、出现对基金发售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中止发售。如发生中止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中止发售原因、恢复发售安排等事宜。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动发售。

  十、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

  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出现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

  2、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少于2亿元,或基金认购人数少于1,000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5、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如果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十一、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信息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阮菲

  成立时间:2014年6月18日

  电话:0755-33060062、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62910

  联系人:赵立影

  (二)财务顾问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 话:010-88005079

  传 真:010-88005027

  联系人:郭路、吴华星、杨彤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本版导读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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