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8-02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1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42,902,6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9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1,448,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54,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1,454,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87%。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454,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87%。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42,901,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3,5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42,901,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3,5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骐瞳、韩璐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相关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公司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7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2年8月1日。

  2022年7月1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申东日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41,448,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571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454,4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28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股份1,454,4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28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人,代表股份242,902,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900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242,901,7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42,901,7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韩骐瞳

  韩 璐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本版导读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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