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2013-04-12 来源: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蓝色光标

  股票代码:3000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53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西藏山南博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山南地区山南宾馆

  通讯地址:山南地区山南宾馆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3年4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蓝色光标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色光标”)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蓝色光标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根据蓝色光标与李芃等4名交易对方签署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蓝色光标通过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芃及一致行动人博萌投资定向发行25,838,270股公司股份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博杰广告41.18%的股权。考虑到上市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完成后,如配套融资得以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蓝色光标的股权比例将由0%增至5.54%,如未能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蓝色光标的股权比例将由0%增至5.80%。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博萌投资基本情况

  ■

  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1)博萌投资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图

  ■

  李萌为博萌投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

  (2)博萌投资合伙人的简要情况介绍

  李萌,男,身份证号61011319631212****,住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珠海大道1号,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李冰,男,身份证号61011319701117****,住所为西安市雁塔区宝石村,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任职于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李芃与博萌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李萌、有限合伙人李冰为亲兄弟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对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李芃与博萌投资互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为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向专业传播集团发展的长期战略,完善上市公司传播服务链条,蓝色光标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博杰广告合计89%股权,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芃及一致行动人博萌投资合计以其持有的博杰广告41.18%的股权认购本次蓝色光标定向发行股份25,838,270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持蓝色光标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其持有的博杰广告股权认购本次蓝色光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二、本次交易方案

  蓝色光标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博杰广告合计8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

  1、向李芃支付23,830,602股上市公司股份和3,720万元现金对价以收购其持有的博杰广告40.05%的股权;

  2、向博杰投资支付17,445,102股上市公司股份和16,280万元现金对价以收购其持有的博杰广告36.85%的股权;

  3、向刘彩玲、博萌投资分别发行5,583,827股和2,007,668股上市公司股票收购其分别持有的博杰广告8.90%和3.20%的股权;

  4、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53,4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金额(本次收购对价160,200万元与本次融资金额53,400万元之和)的25%。

  本次交易前,蓝色光标已持有博杰广告1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蓝色光标将持有博杰广告100%股权。

  根据蓝色光标与李芃等4名交易对方签署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价格

  依据中通诚资产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博杰广告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80,337.64万元,89%股权评估值为160,500.50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博杰广告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80,000万元,89%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60,200万元。本次李芃用于认购蓝色光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37.98%博杰广告作价为68,370万元,博萌投资用于认购蓝色光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3.20%博杰广告作价为5,760万元。

  (二)发行股份

  上市公司向李芃及其一致行动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蓝色光标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的均价(即人民币28.69元/股),总计发行25,838,270股股份。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除息后本次发行价格不做调整;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股份的数量也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芃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三)期间损益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博杰广告盈利的,则盈利部分归上市公司享有;博杰广告亏损的,则由交易对方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上市公司或博杰广告以现金方式补足,在亏损数额经审计确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交易对方支付到位。交易对方内部承担补偿额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博杰广告的股权比例分担。

  (四)生效条件

  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经蓝色光标董事会批准;

  2、经蓝色光标股东大会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上述条件一经实现,协议即生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业绩承诺、对价调整及补偿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李芃等交易对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对价调整及补偿安排如下:

  1、承诺利润数

  本次交易对方承诺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0,700万元、23,805万元、27,376万元、28,745万元(承诺利润)。

  《评估报告》确认的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预测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20,692.87万元、23,790.65万元、27,345.58万元、28,705.75万元,交易对方约定的承诺利润均不低于《评估报告》确定的各年度净利润预测值。

  2、实际利润数

  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实现的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为实际利润。

  3、对价调整安排

  在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任何一年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利润均不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利润的前提下,各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调整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价格,结算时间是在博杰广告2015年审计报告出具后,拟购买资产价格调整增加的金额,上市公司将在博杰广告2015年审计报告出具后6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转让方,转让方分别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其应当分配的比例:转让各方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博杰广告股权比例/转让各方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博杰广告股权比例之和。

  (1)若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实际利润合计超过93,366万元(不含本数)(即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均按照以1.8亿元作为博杰广告2012年净利润基数、每年30%的复合增长率计算的三年净利润之和),则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价格调整为现作价的1.25倍,即20.025亿元;

  (2)若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实际利润合计在85,781万元(不含本数)至93,366万元(含本数)之间(即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均按照以1.8亿元作为博杰广告2012年净利润基数、每年25%至30%的复合增长率计算的三年净利润之和),则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价格调整为现作价的1.15倍,即18.423亿元;

  (3)若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实际利润合计在78,624万元(不含本数)至85,781万元(含本数)之间(即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均按照以1.8亿元作为博杰广告2012年净利润基数、每年20%至25%的复合增长率计算的三年净利润之和),则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价格调整为现作价的1.11倍,即17.7822亿元。

  4、盈利预测补偿

  (1)盈利预测补偿安排

  交易对方保证自相关协议生效之日起,对前述预测净利润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A、若博杰广告在2013年、2014年、2015年累计实际利润低于承诺利润但高于65,538万元(即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均以1.8亿元作为博杰广告2012年净利润基数、每年10%的复合增长率计算的三年净利润之和)时,采用现金方式补偿,李芃以股份质押提供补偿保障

  在2013年、2014年、2015年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利润、且较前一年度的实际利润增长率不为负(以1.8亿元作为博杰广告2012年净利润基数)的前提下,若博杰广告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合计实际利润未达到2013年、2014年、2015年承诺利润之和,但高于65,538万元(不含本数)(即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均以1.8亿元作为博杰广告2012年净利润基数、每年10%的复合增长率计算的三年净利润之和),交易对方需以现金方式补足不足承诺利润的部分。各方确认,交易对方仅需补足博杰广告89%股权对应的承诺利润不足部分,计算方式为:应补偿现金=(截至2015年期末博杰广告累计承诺利润-截至2015年期末博杰广告累计实际利润)×89%-已补偿股份数量×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

  李芃同意按照下列约定的条件将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部分蓝色光标股份质押给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质权人”)。股份质押的具体事宜由各方签订质押合同另行约定。2013年、2014年若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利润,则李芃应将价值为累计实际利润与累计承诺利润差额89%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质权人,但质押的股份数不少于200万股。在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确认李芃应出质的股份数量,并签订正式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各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如李芃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因发生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行为导致调整变化,则李芃应质押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

  2015年度结束后,应对2013、2014、2015年的实际利润情况进行测算,并按照协议的相关约定计算利润补偿的具体金额,由交易对方履行补偿义务。交易对方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后,各方应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股份质押。如交易对方不履行或未完全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此种情形下,质权人行使质权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不受协议约定的补偿顺序约束。

  B、若博杰广告在2013年、2014年、2015年任何一年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利润较以1.8亿元作为博杰广告2012年净利润基数的复合增长率在0%(不含本数)至10%(含本数)之间时,采用股份方式补偿

  在2013年、2014年、2015年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利润、且较前一年度的实际利润增长率不为负(以1.8亿元作为博杰广告2012年净利润基数)的前提下,若博杰广告在2013年、2014年、2015年任何一年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利润较以1.8亿元作为博杰广告2012年净利润基数的复合增长率在0%(不含本数)至10%(含本数)之间,即:2013年实际利润高于18,000万元但不高于19,800万元;截止2014年累计实际利润高于36,000万元但不高于41,580万元;截止2015年累计实际利润高于54,000万元但不高于65,538万元,则交易对方应当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为:(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利润)÷2013年、2014年、2015年累计承诺利润总和×拟购买资产价格÷发行价格×89%-已补偿现金总金额÷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如计算结果为负值则不需补偿,已补偿股份均不退回。如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不足以完成上述补偿,则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偿。

  C、若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任何一年实际利润增长率为负或者2013年、2014年、2015年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利润复合增长率为负(以1.8亿元作为博杰广告2012年净利润基数),启动减值测试,采用股份方式补偿

  若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任何一年实际利润增长率为负或者2013年、2014年、2015年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利润复合增长率为负(以1.8亿元作为博杰广告2012年净利润基数),均应立即启动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调整拟购买资产价格。交易对方依协议约定的补偿顺序对价格调整部分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首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在计算转让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以高者为准:(1)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拟购买资产价格-当期调整后的拟购买资产价格-已补偿现金)÷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总数;(2)(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利润)÷2013年、2014年、2015年累计承诺利润总和×拟购买资产价格÷发行价格×89%-已补偿现金总金额÷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如计算结果为负值则不需补偿,已补偿股份均不退回。

  D、2015年年末进行期末减值测试,采用股份方式补偿

  在2015年度结束时,上市公司应聘请经交易对方认可的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拟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拟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发行价格。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

  E、若博杰广告2016年实际利润低于承诺利润,采用现金方式补偿

  若博杰广告2016年实际利润低于承诺利润,则交易对方需以现金方式补足承诺利润。各方确认,交易对方仅需补足博杰广告89%股权对应的承诺利润不足部分,计算方式为:应补偿现金=(2016年博杰广告承诺利润-2016年博杰广告实际利润)×89%。

  F、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的补偿顺序

  若交易对方根据前述约定应履行补偿义务的,首先由李芃和博萌投资履行补偿义务,当李芃和博萌投资根据协议所获得的全部对价不足以补偿时,不足部分由刘彩玲和博杰投资以其根据协议所获得的全部对价履行补偿义务,即李芃和博萌投资为第一顺序补偿义务人,刘彩玲和博杰投资为第二顺序补偿义务人。同一顺序的补偿义务人在履行补偿义务时,按照如下比例计算:该方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博杰广告股权比例/同一顺序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博杰广告股权比例之和。尽管有本条前述约定,若李芃和博萌投资未能在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其履行补偿义务后10日内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则刘彩玲和博杰投资应在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其承担补偿义务的10日内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本次各交易对方股份补偿数量不超过其依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现金补偿金额不超过其依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所取得的现金对价。

  (2)承诺期内实际利润的确定

  在上市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每年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博杰广告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确定在上述保证期限内博杰广告的实际利润,并在该等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转让方是否应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3)股份补偿

  A、补偿义务人

  若触发前述约定的补偿条件时,交易对方即补偿义务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B、补偿方式

  上市公司及补偿义务人同意:若触发协议前述约定的补偿条件,则上市公司应在其相关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选择:(1)召开董事会,确定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回购注销”);或(2)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将其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划转给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登记在册的除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年度报告披露日上市公司扣除转让方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以下简称“无偿划转”)。

  具体补偿股份数额根据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方法计算。

  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否决回购议案、股东大会否决回购议案、债权人原因)导致无法和/或难以回购注销的,上市公司有权终止回购注销方案,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要求补偿义务人履行无偿划转义务。

  C、补偿股份的数量及其调整

  补偿义务人应按照协议前述约定的顺序履行补偿义务。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补偿实施日,若上市公司有现金分红的,则当期应补偿股份在上述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补偿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如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因发生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行为导致调整变化,则补偿义务人累计补偿的上限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股份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及股份不冲回。

  (4)现金补偿

  A、补偿义务人

  若触发前述补偿条件时,涉及到需要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时,现金补偿义务人为交易对方。补偿义务人应按照前述约定的顺序和比例履行补偿义务。

  B、补偿方式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同意:若触发前述补偿条件时,且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补偿义务人的累计补偿上限,则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上市公司应在博杰广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支付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交易对方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30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市公司。

  在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及股份不冲回。

  (5)减值测试及股份补偿

  若博杰广告2013年、2014年、2015年任何一年实际利润增长率为负或者2013年、2014年、2015年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利润复合增长率为负(以1.8亿元作为博杰广告2012年净利润基数)则立即启动减值测试,上市公司应聘请经交易对方认可的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博杰广告前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结果。在2015年度结束时,上市公司应聘请经交易对方认可的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博杰广告2015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上市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前述股份补偿条款中的补偿方式约定确定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或者无偿划转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义务人。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在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支付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交易对方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市公司。

  自本次股份发行之日后,如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实施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行为的,则另需补偿的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交易对方在博杰广告2015年专项审计报告及减值测试结果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顺序和比例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蓝色光标没有拥有权益的股份,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考虑到上市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权益变动后,如配套融资得以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54%股份,如未能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80%股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视为上市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四、用于认购新股的非现金资产的审计、评估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用于认购蓝色光标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资产为博杰广告41.18%的股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博杰广告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1-2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博杰广告截至2013年2月28日的净资产为25,171.88万元,博杰广告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1-2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39,054.65万元、118,961.21万元、18,381.68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5,460.61万元、19,363.08万元、4,330.58万元。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博杰广告89%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的价值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依据中通诚资产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博杰广告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80,337.64万元,89%股权评估值为160,500.50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博杰广告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80,000万元,89%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60,200万元。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 芃

  签署日期:2013年4月10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合伙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企业(盖章):西藏山南博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萌

  签署日期:2013年4月1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芃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芃的一致行动人博萌投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博萌投资的合伙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蓝色光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交易对方签署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自查报告

  五、蓝色光标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李芃

  一致行动人:西藏山南博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萌

  日期: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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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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