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健康 公告编号:2023-40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8-01 B039版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服务费、滞纳金、提前终止费用等34,037,749.31元,及以服务费人民币7,696,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0%标准,自仲裁受理日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上述费用为止的滞纳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为人民币77.04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律师法律分析报告,对该仲裁事项计提了2,000万元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此次仲裁结果,对超出部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增加预计负债,相应减少公司本期净利润。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日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宁澳洋”)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DSC20211756号管理服务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61886号),包头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德气体”)就其于2018年3月12日与阜宁澳洋之间的供气与管理服务合同争议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案件开庭后等待裁决期间,盈德气体于2022年1月25日提交了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申请。

  2022年6月16日,阜宁澳洋再次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DSC20221214号供气及管理服务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045973号),盈德气体就与阜宁澳洋的供气与管理服务合同争议一案第二次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决阜宁澳洋向其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40,110,490.23元并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上述案件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8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3月24日、2023年4月19日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方式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详见如下:《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99)、《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1)。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69号《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对盈德气体与阜宁澳洋之间的供气与管理服务合同争议一案做出终局裁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包头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神华科技园1号

  法定代表人:梁日钧

  仲裁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陈晓峰 沈燕

  被申请人: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澳洋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照

  仲裁代理人:上海汉盛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杨仪芳 卢源

  2、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的租赁、供气技术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696,500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付款的滞纳金(以每月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息9%的标准,自各逾期付款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18日为人民币796,297.07元)

  (三)确认《制氧设备租赁、供气及管理服务合同》于2021年11月11日解除。

  (四)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提前终止费用人民币31,367,693.16元。

  (五)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00.00元。

  以上请求,暂计总请求金额为人民币40,110,490.23元。

  (六)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三、裁决情况

  《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制氧设备租赁、供气及管理服务合同》于2021年11月11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的租赁、供气和技术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696,5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4月18日的滞纳金人民币681,276.38元,以及以租赁供气和技术服务费人民币7,696,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0%标准,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上述费用为止的滞纳金;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提前终止费用人民币25,094,154.53元

  (五)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00.00元;

  (六)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394,773元,由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 78,954.6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人民币:315,818.40元。该仲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15,818.4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案仲裁员盛雷鸣先生的实际费用人民币3,495元,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人民币10,000元冲抵后,余款人民币6,505元予以退还被申请人。

  上述各裁决项下款项,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做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律师法律分析报告,对该仲裁事项计提了2,000万元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此次仲裁结果,对超出部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增加预计负债,相应减少公司本期净利润。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69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本版导读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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