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6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12-05 B072版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4日(周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0,679,94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478%。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6,658,5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781%。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021,3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9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78,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2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47%。

  议案2.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78,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2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78,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2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戴振军、刘浩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本版导读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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