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恶意诉讼“碰瓷”IPO关键期
司法重拳规制为科创企业护航

来源:证券时报 2026-03-16 A002版 作者:吴少龙
  图虫创意/供图

  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注册制改革为科技创新企业畅通了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越来越多科创企业踏上IPO闯关之路。然而,在这一关键进程中,以专利侵权为名义的恶意诉讼正成为部分主体干扰上市、打压竞争的“利器”。

  公开报道显示,正处于IPO辅导阶段的宇树科技,遭到非同业企业发起的专利侵权恶意诉讼;灵鸽科技此前从“新三板”转板北交所的关键时期,被商业竞争对手提起恶意诉讼,导致上市进程被迫中止。这些案例并非孤例,企业IPO期间已成为专利恶意诉讼的高频爆发点,不仅导致企业上市审核中止、估值波动,更让部分中小企业因诉讼成本高企而被迫折戟IPO,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与科技创新生态。

  记者注意到,这一乱象也成为2026年全国两会关注的焦点,代表委员纷纷建言献策,司法机关、监管层亦重拳出击,一场针对专利恶意诉讼的全链条治理正在展开,为科创企业上市保驾护航。

  跨界索赔、反复变脸 专利碰瓷瞄准IPO关键期

  “其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露韦美公司与宇树科技专利侵权纠纷的终审判决中,对原告的行为作出严厉谴责。这起典型的专利恶意诉讼案,撕开了部分主体借维权之名行围猎IPO之实的遮羞布。

  作为杭州“六小龙”之一,宇树科技正处于IPO辅导的关键阶段,而起诉其专利侵权的露韦美,是一家与机器人领域毫无关联的日化企业,既未生产销售涉案专利相关产品,经营范围也不涉及该专利技术。值得注意的是,露韦美在受让涉案专利仅5日后,便火速对宇树科技提起诉讼。

  在索赔金额上,露韦美的操作更是令人费解。一审时,其声称宇树科技侵权获利数千万元,却仅提出500元的索赔要求;二审阶段,先主张先行赔偿8000万元,在庭审询问结束次日,又书面将索赔金额回调至500元,前后反差巨大。最终,最高法驳回露韦美全部上诉,认定其主张的侵权事实缺乏依据。

  宇树科技的遭遇并非个例。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公开披露的灵鸽科技一案显示,某行业头部企业在竞争对手北交所上市申请受理后,以权利基础不稳定的专利发起2300万元索赔诉讼,导致公司上市进程中止。

  科技创新企业在资本运作关键期面临诉讼这一现象也引起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调研发现,某公司具备完备的装备技术、工程技术、工艺装备技术、工艺技术以及工艺配置,是具备典型自主可控技术的中国企业,然而,该企业在递交科创板IPO申请的过程中,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包括公司在IPO过程中遭到恶意“举报”、敌意“打压”,导致IPO举步维艰。该公司二轮问询回复尚未正式挂网披露,上市审核处于停滞状态。

  企查查统计数据显示,自2025年以来,累计共有53家企业在IPO期间涉及司法案件,共计133件,其中,涉及行业竞争、发明专利等案件数量达10件。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张嵩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诉讼在实践中已不少见,是典型的“以诉促谈,以诉谋利”的商业策略的滥用,诉讼的核心目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维权,而是利用IPO阶段企业对诉讼风险“零容忍”的脆弱性,通过诉讼制造不确定性,以达到拖延上市进程、迫使企业支付高额和解费,或直接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实践中多为专利侵权诉讼,但除此之外还可能包括专利权属纠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商标侵权或其它不正当竞争诉讼等。”张嵩表示,这些类型的共同特点是,直接冲击企业包括技术、品牌在内的核心资产或运营合法性,影响发审委及投资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独立性等的判断,由此实现其恶意目的。

  三重认定标准明晰 司法重拳规制恶意诉讼

  为何专利恶意诉讼会瞄准IPO企业?业内人士指出,规制难点核心在于“恶意”的界定,而随着宇树科技、灵鸽科技等典型案例的判决落地,法院已形成清晰的三重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中识别和规制专利恶意诉讼提供了明确指引。

  权利基础是否稳定,是认定恶意诉讼的首要前提。露韦美所持涉案专利虽处于有效状态,但宇树科技两次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该专利经转让后短期内即被用于诉讼,权利稳定性存疑;灵鸽科技案中,原告刻意隐瞒专利评价报告显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关键事实,其权利基础明显薄弱。法院认为,以权利基础不稳定的专利发起诉讼,本身就违背了知识产权维权的初衷。

  诉讼目的是否正当,是判断恶意的核心要件。此类恶意诉讼的显著特征,是原告精准选择目标企业上市辅导、审核、转板等关键节点起诉,且索赔金额与实际侵权规模严重不符。露韦美8000万元骤降至500元的索赔额,灵鸽科技案中原告2300万元的索赔远超被告同期营收规模,均凸显了索赔的非合理性。此外,原告还存在规避诉讼费、反复诉讼等明显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

  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恶意,是认定的重要补充。灵鸽科技案的原告此前曾针对多家竞争对手发起类似的专利索赔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重复性和针对性。这种持续性的恶意行为,成为法院认定其滥用诉权的重要依据。

  “最高法在宇树科技案中不仅‘就事论事’地从法律和技术角度做出了是否侵权的认定,还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原告提出批评,这代表了司法层面对此类滥用诉权、干扰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释放了加强规制的强烈信号。”张嵩称。

  张嵩认为,恶意专利诉讼对拟上市企业、资本市场秩序、科技创新生态等造成严重的实质危害。具体来看,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可能直接导致其上市进程暂停或终止、产生巨额应对成本、商誉受损、打乱融资与发展规划,甚至导致一个代表性的科技项目就此流产;对于资本市场秩序来说,会破坏市场公平性,扭曲IPO作为资源优化配置渠道的功能,损害投资者信心;对于科技创新生态来说,可能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迫使企业将有限的资源用于防御性诉讼而非研发创新,直接或间接扼杀创新活力。

  全链条治理体系加速构建

  专利恶意诉讼对科技创新和资本市场秩序的双重破坏,引发市场的高度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纷纷建议,呼吁从制度层面破解这一难题。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与监管层也同步行动,打出规制组合拳,加速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就是守护新质生产力的火种,就是护航关键核心领域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专项建议,直指专利恶意诉讼的痛点,提出具体治理举措:构建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探索建立专利权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专利权数据查询库、制定和完善行业自治规范。他表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关键在于把握“惩恶”与“护权”的平衡,既不纵容恶意诉讼扰乱市场,也不忽视正当维权诉求,从而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划定法治轨道,以协同共治护航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

  樊芸建议,检察院、法院应针对破坏企业上市营商环境、证券市场法治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监管层早已未雨绸缪、主动施策。2025年5月15日,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划出明确红线,明确对恶意制造诉讼案件、刻意阻断发行上市审核流程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主体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以刚性约束让恶意诉讼者付出沉重代价,从司法与监管层面筑牢资本市场公平竞争的防线。

  张嵩认为,科技企业本身要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在企业创办初期就足够重视各种法律风险,例如创业者自身、招聘员工的竞业限制或职务发明风险;企业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数据合规风险;自身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布局及时性、合理性;对他人,尤其是领域内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合规风险等。

  其中,对于知识产权类法律风险,张嵩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做好防范,提前构建防火墙。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在启动IPO前,聘请专业团队对自身核心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进行全面“体检”,评估稳定性、权属清晰度及潜在侵权风险,提前扫雷;建立预警及快速响应机制,监控竞争对手及潜在非专利实施主体的专利动态与诉讼历史。一旦在IPO期间遭遇诉讼,应迅速评估,果断采取法律行动,并同步与监管机构保持透明沟通,说明诉讼性质与影响。善用司法工具,对恶意诉讼人及时启动反制措施。“要将知识产权风险管控作为IPO筹备的核心组成部分而非附属事项,变被动应对为主动管理。”张嵩称。

本版导读

2026-03-16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