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公告

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

来源:证券时报 2026-08-29 A002版 作者:贺觉渊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为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8月28日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我国自1994年起,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税;自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税率征收个税,并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及上述股份解禁前的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

  本次《公告》在重申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规定的同时,主要针对限售股解禁后大量送转股、限售股股价下降产生的少交个税的问题。

  《公告》同时规定,对于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对于本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本公告实施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此外,《公告》明确,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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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9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