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09-015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4月14日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9名,实参加董事9 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传真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董事会经过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董事会经过审议,通过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关于公司与关联人签订《人民币循环贷款合同》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经过审议,同意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人民币循环贷款合同》。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是市场定价,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张召平董事长、谢永金副董事长、范承林董事、张茂顺董事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09-017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9年2月27日,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了《人民币循环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
公司向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贷款额度为人民币3亿元,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为1年,时间自2009年2月27日到2010年2月27日止。在该期限内,公司可循环使用该贷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贷款额度。
贷款的利率按照公司提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期限基准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有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份,为其控股母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款,本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为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张召平董事长、谢永金副董事长、范承林董事、张茂顺董事作为关联方,回避本议案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是市场定价,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人民币循环贷款合同》即可生效。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公司名称: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09号建银大厦28楼2809室
负责人:王奕军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经公司批准的属于财务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与许可证件核定的期限、范围一致)。
税务登记证号:鄂国地税武字420103666797247号
2、关联公司名称: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仁
注册资本:人民币60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8日,公司注册资本60亿元(含6000万美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出资30.6亿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9.4亿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武汉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5日,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8399万元,实现利润2937万元,总资产9亿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有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份,为其控股母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与中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机构构成为关联法人关系。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贷款合同》中规定,贷款的利率按照公司提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期限基准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董事会认为,交易定价根据市场定价,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降低财务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公司向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人民币3亿元贷款额度。
五、与该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
公司首次与该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得到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是市场定价,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人民币循环贷款合同》即可生效。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循环贷款合同》。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09-018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人签订
《人民币循环贷款合同》的关联交易独立意见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人签订《人民币循环贷款合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循环贷款合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为关联法人,因而此次交易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是市场定价,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大恩、方齐云、潘同文
200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