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3,772,000股,占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昆百大”总股本的25.1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9月3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为获得所持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西部”)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共向流通股股东安排1,872万股股票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股对价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6年8月21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为2006年9月22日,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日期为2006年9月25日,公司股票于2006年9月25日恢复交易。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
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
1 | 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 (2)特别承诺
由于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所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若在股权分置实施日之前上述两家股东所持股份不能解除司法冻结,为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诺按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确定的对价安排标准,代其垫付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应执行的对价股份,其中为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650,000股、为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垫付130,000股。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或转让,应当向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及孳息,或者取得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同意,并由本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过户确认单,2007年4月,个人股东郝琳通过法院裁定过户方式获得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0万股股份。
2007年9月19日,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郝琳分别向华夏西部偿还垫付股份对价650,000股、130,000股,合计780,000股。 |
2 | 其它非流通股股东 | 其它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本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承诺。目前其它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已解除限售流通。 |
说明:除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出的承诺外,原非流通股股东未做出追加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9年9月30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总数为33,77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3%。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
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 33,772,000 | 33,772,000 | 100 | 33.56 | 25.13 | 0 |
合计 | 33,772,000 | 33,772,000 | 100 | 33.56 | 25.13 | 0 |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三次安排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股) | 本次变动后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
1、国家持股 |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 |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33,772,000 | 25.1279 | -33,772,000 | 0 | 0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 | |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 |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
7、内部职工股 | | | | | |
8、高管股份 | 7,605 | 0.0056 | | 7,605 | 0.0056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33,779,605 | 25.1336 | -33,772,000 | 7,605 | 0.0056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
1、人民币普通股 | 100,620,395 | 74.8664 | +33,772,000 | 134,392,395 | 99.9944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4、其他 | | | |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 100,620,395 | 74.8664 | +33,772,000 | 134,392,395 | 99.9944 |
三、股份总数 | 134,400,000 | 100 | | 134,400,000 | 100 |
2、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详见注 |
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 46,432,000 | 34.55 | 13,440,000 | 10.00 | 33,772,000 | 25.13 |
注:
(1)在本公司股权分置实施日,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所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代上述两公司垫付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应执行的对价股份合计780,000股。2007年9月19日,华夏西部收回上述垫付股份合计780,000股(占总股本的0.58%)。获偿上述代垫对价股份后,华夏西部持有昆百大股份47,212,000股,占总股本的35.13%。
(2)华夏西部于2008 年1月7日至1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售出昆百大股票117,000 股,占总股本的0.087%。在减持过程中,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于1月11日误操作买入昆百大股份17,000股,该笔误操作共产生收益约431元人民币。根据有关规定,该笔交易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8年1月16日公告。
(3)华夏西部于2009年7月3日和7月6日两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昆百大股票 1,276,800 股,占总股本的 0.95%。上述减持完成后,截止本次解限前,华夏西部持有昆百大股票45,835,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1%,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2,063,2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3,772,000股。
(4)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司法裁定过户、分红派息、股权转让、垫付偿还、权证行权等影响股份变动的情况。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 该次解限涉及的
股东数量 | 该次解限的
股份总数量(股) |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
1 | 2007年9月21日 | 8户 | 12,788,000 | 9.51 |
2 | 2008年10月11日 | 1户 | 6,720,000 | 5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昆百大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昆百大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 是 √ 否;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内暂无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5%及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
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如果计划未来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华夏西部于2008 年1月7日至1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售出昆百大股票117,000 股,占总股本的0.087%。在减持过程中,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于1月11日误操作买入昆百大股份17,000股,该笔误操作共产生收益约431元人民币。根据有关规定,该笔交易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3、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函。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9月26日